原旨主义宪法解释方法的客观性问题
——以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与实践为例
2016-03-07张宇飞
东岳论丛 2016年12期
张宇飞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2)
法学研究
原旨主义宪法解释方法的客观性问题
——以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与实践为例
张宇飞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2)
原旨主义解释方法在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与实践中占据特殊重要地位,从某种角度而言,一部美国宪法解释史就是原旨主义与其对手的争论史。原旨主义解释仰赖于民主、宪法权威和法律客观性等传统价值,而非原旨主义在这些方面都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批评意见。原旨主义认为尊重宪法原意是确保宪法客观性的不二选择,而非原旨主义却认为,恰恰是固守原意才无法保证客观性,而且法律的客观性应当是一种适度的客观性。
原旨主义;宪法原意;实用主义;客观性
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与实践如同一道光谱,一端是以罗伯特·伯克、伦奎斯特大法官以及刚刚仙逝的斯卡利亚大法官等为代表的原旨主义阵营,他们主张宪法含义应当牢牢地系于制宪者原初意图或文本原初含义之上;另一端则是以德沃金、沃伦大法官、布伦南大法官等为代表的自由派,他们坚信法官应该根据变化的环境、价值和社会需求来解释宪法。在这两端之间是糅合了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因子的各种宪法解释理论。原旨主义解释的实质在于用历史统治当下及未来,其价值在于维护民主及法律的客观性。在原旨主义者看来,如果宪法可以被解释者随意赋予新的含义,多数人统治、宪法权威、宪法客观性等最重要的价值都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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