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的硬法与软法双重规制
2016-03-07邓佑文程画红
东岳论丛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律
邓佑文,程画红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法学研究
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的硬法与软法双重规制
邓佑文,程画红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高校自主招生既是行使政府招生权的公权力行为,又是行使高校自治权的自主行为。高校自主招生涉及高等教育资源分配,进而影响公民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为防止高校滥用自主招生权损害教育公平,应当对高校自主招生进行硬法与软法的双重规制。高校在行使政府招生权时,应受到国家硬法的规制;在行使高校自治权时,应受到软法的约束。这样,通过硬法与软法的双重规制,达致既有效实现高校自主招生,又保障公民高等教育平等权之目的。
高校自主招生; 法律规制; 硬法规制; 软法规制
一、引 言
高校自主招生是指高校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和政策的前提下,根据本校校情和市场需要,按照因材施招、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等原则,自主决定招生具体要求、考试方式和考试内容等事项,并根据考试结果自主录取的招生行为。自2003年试行自主招生改革以来,我国各试点高校根据自身办学特点和要求,制定人才选拨的具体要求和方法,开始了自主招生模式的有益探索,也使各种类型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各高校对人才培养的不同要求以及社会对各种人才的不同需求。但是这种招生模式在实践中的问题也是左支右绌,尤其是教育公平问题凸显,从而受到社会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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