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背景下《旅游法规》课程驳论式教学法探究
2016-03-07李晓云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7期
李晓云
(信阳农林学院 旅游管理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旅游法背景下《旅游法规》课程驳论式教学法探究
李晓云
(信阳农林学院旅游管理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旅游法规》课程因其自身内容的繁杂性,致使出现学生学的主动性欠缺和老师教的方法单一等问题。随着旅游法立法,该门课程的教学改革迫在眉睫。驳论式教学法是指教师结合旅游法的要求,列举旅游主体的不当行为案例,引导学生驳斥案例中的错误行为,从而树立正确的旅游法观点,其实质是为了刺激学生的主动学习意愿,提升旅游类专业学生运用旅游法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
旅游法;《旅游法规》课程;驳论式教学法;景区门票
随着2013年旅游法的颁布与实施,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体系逐渐趋于完善,旅游基本法的制定与实施,为《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也使得《旅游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旅游法规》课程教学难点
《旅游法规》课程是高校旅游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之一,是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旅游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重要课程之一,其教学重要性显著,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着教学质量。
(一)新旅游法实施对教学实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旅游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整合旅游产业各要素和旅游活动全链条,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市场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对旅行社、导游人员、景区等相关主体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更多新的法律规定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与旅游市场的规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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