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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私人不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

2016-03-07王长水张文娟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7期
关键词:能力

王长水,张文娟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刑事诉讼中私人不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

王长水,张文娟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在刑事案件中,普通公民为了自己的利益会自行取证,而私自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存在着诸多学说与理论,美国坚持的是不应排除说,德国应用法益权衡理论,也有法秩序一元说的支持者。我国立法上对此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出现混乱不堪的局面。因此,急需确定出我国私人不法取得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标准。

私人;不法取得证据;证据能力;认定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52条明确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有收集和调查证据的权力,第41条也规定了辩护律师在法定条件下有调查取证权。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外的人私自取证的现象。针对由这种途径获取的证据是否有证据能力众说纷纭,立法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纵观世界各国,虽然存在不同的理论与学说,但大部分都肯定了私人不法取得证据的证据能力。因此,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司法理论与实践,确立出有我国特色的私人不法取得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标准。

一、私人不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概述

(一)私人不法取得证据的概念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案件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普通公民会自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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