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经济学视域下广州市中药产业发展与品种保护

2016-03-07陈和芳广东培正学院广东广州510830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创新

陈和芳(广东培正学院,广东广州510830)



经济学视域下广州市中药产业发展与品种保护

陈和芳
(广东培正学院,广东广州510830)

摘 要:通过对广州市中药产业有关中药品种保护的数据进行的经济分析,可以发现中药品种保护对广州市中药产业确实起到了很强的促进作用,不仅使受保护的中药品种成为了广州市中药产业发展的重心,而且使其获得了强大的市场优势。然而,其同时也产生了使广州市中药产业创新受阻、过度垄断以及难以国际化的负面经济效应,因此必须采取逐步缩小中药品种保护的范围、期限乃至最后取消的相应措施,以保证包括广州市在内的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创新发展。

关键词:中药品种保护;广州市中药产业;传统知识;创新

针对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中药不兼容的现实情况,中国于1993年开始施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根据中药的传统知识属性为其量身定做了被称为中药品种保护的特别权利制度。[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创制的中药品种保护权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广州市中药产业的发展,并成为目前广州市中药产业的主要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以下即从广州市中药品种保护的现状出发,对中药品种保护对其发展的作用进行相应的经济分析。

一 广州市中药品种保护的现状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必须是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对于广州市中药产业来说,因为绝大多数中药生产企业都归属广药集团,其所具有的中药保护品种也都为广药集团所持有。作为以中成药和植物药等中药产品为核心的广药集团,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专门设立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一直非常重视。广药集团企业网站显示,到2013年底,广药集团拥有国家中药保护品种71个,其中国家中药独家生产品种31个,多个产品荣获国家和省市优质产品。其中广药集团超亿元产品有23个,超5亿元产品有3个,3-5亿元产品6个,超10亿元产品有1个。主要包括以下中药重点产品:白云山和黄中药的板蓝根系列、复方丹参片、口炎清系列;广州中一药业的消渴丸;明兴制药的清开灵系列;星群药业的夏桑菊颗粒系列;奇星药业的华佗再造丸;王老吉药业的王老吉凉茶、小儿七星茶;潘高寿药业的治咳川贝枇杷系列;白云山光华小柴胡系列等。在中药品种保护权的促进下,广药集团形成了以重点中药产品为核心的高效优质、包装新颖的“广药”特色。“广药”的中药产品以其独特的疗效、优良的质量、合理的价格深受广大医务工作者和病患者的欢迎,并远销海内外。

二 中药品种保护对广州市中药产业的经济意义

从上述广州市中药品种保护现状的相关资料中,可以发现其确实对广州市中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些促进作用的产生的原因是中药品种保护赋予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垄断权。

(一)促使受保护的中药品种成为广州市中药产业发展的重心

根据以上资料显示,到2013年底,广药集团拥有国家中药保护品种71个,其中国家中药独家生产品种31个。这意味著广药集团几乎所有重要的中药品种都获得了中药品种保护的权利。广药集团旗下的著名中药产品,包括白云山和黄中药的板蓝根系列、复方丹参片、口炎清系列;广州中一药业的消渴丸;明兴制药的清开灵系列;星群药业的夏桑菊颗粒系列;奇星药业的华佗再造丸;王老吉药业的王老吉凉茶、小儿七星茶;潘高寿药业的治咳川贝枇杷系列;白云山光华小柴胡系列等,都被列入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的名单。而这些获得中药品种保护的中药产品也成为广药集团的绝对主力,并产生了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在这些受中药品种保护的产品中,广药集团超亿元产品有23个,超5亿元产品有3个,3-5亿元产品6个,超10亿元产品有1个,并形成了以这些主力产品为重心的中药产业集群,中药品种保护成为促进广药集团乃至广州市中药产业迅速发展的关键助力。因此,广州市的中药产业事实上是围绕着取得中药品种保护权利的中药重点产品发展起来的,中药品种保护权利对中药产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使获得保护的中药品种获得强大的市场优势

在广药集团拥有的71个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中,独家生产的品种即有31个。这对广药集团来说,意味着有40%以上的申请到中药品种保护的中药品种,其在市场上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而对于其它不具有独占生产权利的40个中药保护品种,由于国家一般只批准有限的几个厂家享有相应的中药品种保护权利规定的生产权,因此其也享有对这些中药产品的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利。这种对中药品种保护下的中药产品在事实上的市场垄断甚至是独占的权利,无疑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享有这些权利的广药集团在市场上获得可观的垄断利润,从而使其经济效益快速增长。[2]中药品种保护通过确保相应的中药产品获得强大的市场优势,保证了生产相应中药产品的企业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促进了广州市中药产业的高速发展。

三 中药品种保护对广州市中药产业发展的负面经济效用

中药品种保护虽然在整体上极大地促进了广州市中药产业的高速发展,但是其对广州市中药产业发展的负面经济效用同样不可忽视。

(一)对广州市中药创新的阻碍作用

与上述资料显示的中药品种保护对广州市中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相反,中药专利权保护在广州市中药产业的发展中起到的作用却乏善可陈。据相关资料显示,到2013年底,广药集团共持有专利(586件),其中发明专利237件,实用新型25件,外观设计专利324件。其中,中药产品方面比较有影响的只有白云山的复方丹参片专利系列。而且其对广州市中药产业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没有任何数据能予以证明。这一方面显示了中药品种保护比专利权更为适合广州市乃至全国中药产业的保护和发展,但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中药品种保护权利对中药专利权两者之间存在很强的替代作用。在现在专利权促进中药发展的经济作用不明显的情况下,中药专利权保护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遭到中药品种保护的侵占。在中药品种保护能起到专利权保护同样的甚至更多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的情况下,这种侵占作用在经济学的意义上是符合资源有效配置的。但事实上,由于中药品种保护权利并不以新颖性和创造性为取得权利的要件,因此并不具有专利权保护激励创新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3]因此,广药集团对于中药品种保护的过度依赖,虽然在短期内促进了其相关中药产品的高速增长,但其在关系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中药专利创新方面的表现却成绩平平,长此以往,必然对广州市的中药创新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从而对其可持续发展产生相应的负面经济效用。

(二)造成广州市中药产业的过度垄断

广州市中药制造业最大的特点是广药集团一家独大,几乎垄断了广州市的整个中药产业。虽然造成广州市中药产业广药集团一家独大的原因有很多,但作为一家以生产中药产品为主的大型集团,其在广州市中药产业拥有目前的垄断地位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因与国家实行的中药品种保护。中药品种保护权利确保了广药集团在其经营范围内的市场垄断甚至是独占权利,从而通过法律的规定强制性地排除了可能的竞争对手的出现,而其他不具备相应的中药品种保护权利的竞争对手则要么被从市场中驱除,要么接受被兼并的命运。[4]因此,中药品种保护权利的设置,虽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中药产业的作用,但也制造了人为的垄断,甚至出现广州市中药产业广药集团一家独大这种过度垄断的现象。对市场的过度垄断产生的负面经济效用是非常严重的,其最直接的作用是因为竞争的缺乏从而提高了产品的价格,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目前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的虚高的药价。一方面中药产品价格的提高会使消费者不得不付出更大的代价,另一方面则因为价格的提高会缩减社会的有效需求,从而减少了消费者获得相应产品的可能,最终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对社会总体福利水平造成严重的损害。

(三)不利于广州市中药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中药品种保护的持有主体为中国境内生产制造中药品种的企业,而将境外企业排除在这种保护之外。将保护对象现定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这不符合TRIPS协议规定的“不应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还是本国生产的不同而受到歧视”的“不歧视”原则,以及《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5]对境外企业的这种歧视性待遇虽然能在一段时间内对广州市中药产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随着其发展壮大,国内市场日趋饱和,走出国门实现其国际化发展是广州市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在我国法律对境外企业实行歧视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其它国家的对等报复,从而对广州市中药产业的国际化产生相应的负面经济效用。

四 中药品种保护的具体对策

中药品种保护某种程度上是针对中药的传统知识属性在新颖性上难以达到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是专利权保护的要求,而为其量身订做的保护制度。然而,通过之上的经济分析可知,这一制度对广州市中药产业发展存在抑制创新、过度垄断和不利于国际化发展等负面经济影响,从长远上不利于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建议采取以下具体对策。

(一)逐步缩小中药品种保护的范围

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是规范中药市场,促进中药产品质量的提高。由于其不需要专利权保护规定的新颖性要求即可以取得事实上的市场垄断,因此广受中药生产厂家欢迎,并成为了中药生产厂家用来对中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然而,经过中药品种保护二十多年的施行,中药市场已经有了非常显著的变化。截止到2013年底,广药集团即有超亿元产品有23个,超5亿元产品有3个,3-5亿元产品6个,超10亿元产品有1个。这些数据表明,很多获得中药品种保护的中药产品已经具备了相当大的市场规模,相关厂家无论在市场还是质量保证方面都具备了相当雄厚的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续对相关中药产品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实际上等于通过法律的方式人为制造市场垄断,而且因为这种垄断的取得并不以创新为要件,社会并不能获得激励创新的利益,只会造成总体福利水平降低。因此,针对中药品种保护造成广州市医药产业过度垄断的问题,建议国家对其设置相应的退出机制,规定获得中药品种保护的单一品种销售额超过亿元之后即取消对其的保护,以促进市场竞争,降低中药品种保护被中药企业滥用的风险。

(二)逐步降低中药品种的实际保护期限

中药品种保护对广州市中药产业的负面影响,无论是阻碍创新,还是过度垄断,都与其比专利权更长的保护期有关,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逐步降低中药品种的实际保护期限。首先,应当对中药品种权的续期进行严格限制,对于受保护的中药单一品种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即应无条件地拒绝续期,并且明确规定所有中药品种权保护续期最多不能超过一次。其次,对于中药品种权的保护期,一级保护品种分别降为二十年、十年、七年,二级保护品种降为五年。最后,对于中药品种实际保护期限降低后涉及到的某些中药品种尤其是一级中药品种的技术保密的问题,则由商业秘密法来调整。只有逐步降低中药品种的实际保护期限,才能消除目前明显过长的保护期限对广州市中药产业发展的损害,最大限度增加社会福利水平。

(三)逐步取消中药品种保护

对中药实行中药品种保护,是因为中药作为传统知识的一种,难以通过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专利权的保护促进其创新,因此必须对其制定中药品种保护这一特别制度对中药的发展加以扶持。[6]然而,中药产业发展到现在,已经占据了整个医药市场的30%左右,仅中成药2013年即达到5170亿元的产值,作为广州市中药产业龙头企业的广药集团2014年即达到650亿元的销售额。以上数据表明,我国的中药产业已经不是二十年前需要进行特别保护的弱小产业,基本具备了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竞争中存活和发展的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其继续进行中药品种保护,即有可能使相关企业在不需要进行任何创新的情况下保持其市场垄断和领先地位,而且会导致其他国家的对等报复,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广州市中药产业的健康和国际化发展。因此,建议在之上逐步缩减范围以及减少保护年限的基础上,逐步取消中药品种保护,使广州市中药产业真正直面激烈的市场竞争,扫清其国际化发展的障碍,最终获得良好的自我创新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具体来讲,可以由相关行政部门在通过充分的市场调研之后发布通知,规定在某个具体期限之后不再受理新的中药品种保护以及续期的申请,对有关中药技术的创新和保密的问题,分别转由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予以规制。

通过上述分析以及实施中药品种保护的实践证明,中药品种保护对广州市中药产业的发展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药品种保护给社会带来的成本不仅客观存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成本会越来越高。因此,对中药的中药品种保护必须注意保护范围和期限的适度,并在中药产业已经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的情况下逐步取消这种保护,以保证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沈瑜.对我国中药品种保护现行制度的思考[J].中国药科大学学报,2011,(2):189-192.

[2]王艳翚,宋晓亭.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效用评价[J].科技与经济,2015,(3):101-105.

[3]汤瑞瑞,卞鹰,王一涛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对中药保护的关系探讨[J].时珍国医国药,2009,(5):1291-1293.

[4]徐文.对中药知识产权与中药品种保护的探讨[J].中国生化药物杂志,2014,(1):161-162.

[5]袁红梅.中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土化与国际化研究[D].吉林大学,2008.

[6]陈凤龙.我国中药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的比较与分析[J].时珍国医国药,2006,(3):469-471.

(责任编校:周欣)

中图分类号:F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6)04-0108-03

收稿日期:2015-12-12

基金项目: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研究——以广州市中药产业为例”(项目编号15G5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和芳(1975-),男,湖北崇阳人,广东培正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经济学。

猜你喜欢

创新
号脉时代盯热点 做足内涵多深意
职业能力视角下的高职语文教学策略探讨
基于学生就业导向的中职物流管理教学研究
以人为本理念在幼儿园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创新研究
论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理想信念教育的新思路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