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殊为具文”?
——浅论《大清律例》中的“宣示性条款”

2016-03-07陈煜

关键词:法律

陈煜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殊为具文”?
——浅论《大清律例》中的“宣示性条款”

陈煜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大清律例》中有一些条款,有许多属于不容易被执行但却始终存在的“宣示性条款”,它们或者是因为时移世易失去了实用性,或者是因为自创立之初立法者即未指望其能严格适用。所以有论者往往以“流于具文”来批评这些条款,而主张对此加以改革。但终传统之世,许多具文仍得以保存在法典之中,这绝非用立法者罔顾社会现实就能解释清楚,其背后乃体现着更深层次的立法主旨。

具文;大清律例;宣示性条款;中国法;法典

英国汉学家马若斐在其《传统中国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到:“现在让我们来谈谈中国法律保守性中的又一特别之处,我们姑且将之称为‘不可执行现象’。法典中有许多条款,常常由前朝法律继承而来,这些条款不仅不能被执行,而且从继承之日起,就没打算执行过。”[1]45此类条款,清代司法官员多以“具文”来表示,因此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但是如果仔细考察,所谓“不可执行现象”的内涵意蕴,却绝非用“具文”一词就能涵盖的,这些条款更有宣示统治者意志或道德的意味。本文即以《大清律例》为对象,来考察其中的“宣示性条款”,明其“体”“用”,以裨读者深化对传统律典的认识。

一、清律中的“具文”

“具文”一词,主要有两种解释:作动宾式词语来理解时,是指写作公文,如:“凡律应定拟遣之犯……一面于招内申报,一面移查原籍取结。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