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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之本土化研究

2016-03-06邹雄,周宇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制度环境

邹 雄,周 宇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能源与环境问题研究

德国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之本土化研究

邹 雄,周 宇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德国立法者基于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利弊进行全面分析和比较,并且综合实际运行效果,终于放弃了完全赔偿责任。1991年率先推出了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度,其目的兼顾了企业的生产发展与受害人的利益,辅以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我国环境侵权赔偿制度在实施中也产生了与德国当年相类似的问题,加之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对于企业的行为自由与受害者的权利救济更需寻求一个新的平衡点,就更需对德国环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借鉴,从而使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与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制度本土化。

环境侵权;赔偿限额;社会化救济

环境侵权的完全赔偿制度虽可在形式上对受害者的权益进行完全的救济,但实际上,环境侵权致害人常常会因为承担巨额的赔偿而陷入经营危机,甚至破产。现代社会生活离不开某些特定行业,企业生产或多或少都会造成污染物排放。如果企业承担畸重的赔偿责任,将不利于特定企业生产与行业发展。且受害人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后,虽得到胜诉判决,但却因致害人的破产而无法执行,如此在实质上,便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对德国的环境侵权限额制多角度的分析思考结合我国目前环境侵权赔偿制度的现状,对该制度本土化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德国经验可以成为我国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的鉴镜,兼顾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与致害人利益、社会化赔偿责任,实现环境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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