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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面对向犯的不可罚性
——多维度的综合考量说之提倡

2016-03-06蔡淮涛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蔡淮涛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论片面对向犯的不可罚性
——多维度的综合考量说之提倡

蔡淮涛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作为片面对向犯的核心问题,没有明文设置处罚规定的一方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一方的共犯进行处罚,理论上远未达成一致意见,因而也造成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可罚的规范目的说”都无法单独承担解释片面对向犯核心问题的重担,因而应联系犯罪的本质、期待可能性、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体系解释的要求等进行多维度的综合考量。

片面对向犯;犯罪本质;期待可能性;刑法谦抑性;体系解释

一般认为,刑法对于对向犯设有三种处罚方式,即同罪同刑的对向犯、异罪异刑的对向犯、只罚一方的对向犯①刑法理论上把只罚一方的对向犯称为片面对向犯。。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处罚的对向犯的一方,能否依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而将之论以教唆犯或帮助犯进行处罚,这就是理论上一直聚讼不断的片面对向犯的不可罚性问题,这可以说是片面对向犯历来的核心问题。

一、片面对向犯不可罚性的法理分析

(一)立法者意思说的长处与局限

立法者意思说认为,在具有对向犯性质的A、B两个行为中,立法者仅将A行为作为犯罪类型予以规定时,当然预料到了B的行为,既然立法者不设处罚B行为的规定,就表明立法者认为B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如果司法实践中将对方以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则不符合立法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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