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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的缺陷及应对方略①

2016-03-04吉明明

现代教育管理 2016年2期
关键词:治理结构互联网+互联网

吉明明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97)



“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的缺陷及应对方略①

吉明明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97)

摘要:“互联网+”为大学组织治理提供了新的理念,在提升大学组织治理质量与效率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大学组织治理革新提供了广阔空间。当前“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依然存在权责定位模糊,大学组织治理的“互联网+”系统缺陷、权力运行失调,学术权力运行的“互联网+”保障缺乏、参与主体缺位,大学组织治理的“互联网+”监督缺位的问题,需要结合“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的多元、协调、共享、一体的特点,把握政府、社会及大学等关键要素,建立起“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的创新路径。

关键词:大学组织治理;互联网+;治理结构;治理权分配

一、“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创新的理论基础及现实价值

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意见明确提出推动政府组织变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在此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特别在全球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大学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深入,大学组织治理质量与效益直接受国际教育环境影响,大学组织治理的内涵与外延也不断扩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中提出的政策举措,为大学组织治理改革创新提供了依据。

(一)大学组织治理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1.大学组织治理的概念

“大学组织治理制度是基于价值协商基础上的相关利益群体在人才培养、学术发展与社会服务中所遵循的规范、惯例等”[1],是指大学组织活动有序运行的约束性系统。“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呈现出如下特征:一是松散性。受大学组织治理目标模糊性、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双重控制、权力控制缺乏制度支持的影响,“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涉及的利益群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各个群体利益诉求差异较大,因而“互联网+”背景下的大学组织治理呈现出松散性的特征。二是复杂性。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层次多样化、教学方式多元化、学科及专业建设差异化的教学体系,不同层次大学的组织形式、治理方式差异较大,这一特征直接决定了“互联网+组织治理”模式的多样化、复杂化特征。三是异质性。大学组织内部各个利益群体异质性特点突出,各个学院、专业和各个学科、学术组织,由不同背景人员组成,具有较强离心性,“互联网+”背景下的治理活动涉及多个利益群体,在“互联网+组织治理”中需要兼顾各个群体利益,形成异质性特征。

2.理论基础

治理理论是大学组织治理的理论基础之一,治理理论不是指某一单个理论,而是由一系列理论组成的理论体系,主要有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法人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等。与大学组织治理密切相关的理论有以下几种:一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弗里曼(1984)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明确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大学是一种利益相关者组织,对“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的组织治理来讲,主要涉及政府、大学教师、学生、大学管理者、互联网公司等,而学生是“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的根本目标所在。因此,要把握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明确“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的核心所在,形成协调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组织治理体系。二是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提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让渡。此理论认为世界——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把一切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理解为一系列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2]“互联网+”背景下大学治理过程中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是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层是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层是高校内部的学校管理层与学院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四层是二级学院内部运作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可见,“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多层的委托—代理,即自上而下多层、多元委托,自下而上多层、多元代理。[3]三是场域理论。场域理论是分析大学组织治理中权力要素及其关系的又一重要理论。“场域理论”(Field Theory)是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社会理论构架中的核心概念。在布迪厄看来,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概念,其真正涵义来自于各种关系。[4]关系是场域理论的基本假设。“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涉及到众多的相关利益主体,充斥着多元利益关系,这为将场域理论引入大学治理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可行性。基于布迪厄的分析框架,“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场域涉及到的资本类型可分为互联网文化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象征性资本,它们基于各自的行为逻辑,即知识、金钱、权力与影响力的关系,构成多元化的互联网关系网络,围绕着自治、控制、效率、公平、协调、共享等关系形成既相互作用又相互斗争的竞技场域。[5]

(二)推动大学组织治理创新的价值

1.有利于明确大学组织各主体权责,提升治理效率

推进大学组织治理机制改革创新,将全面结合当前大学组织治理现状,将“互联网+”理念融入其中,更加明确大学组织治理各个主体权责,实现大学组织治理主体的分工与合作,共同探索“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模式,强调大学组织治理各个主体的责任,建立以责任为导向的组织治理机制,将大学组织治理落实到各个层面中去,充分发挥各个主体职能,形成大学组织治理的合力,对提升大学组织治理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2.有利于推动大学组织各主体协调共进,增强治理能力

在“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面对的环境更加开放,影响大学组织治理的因素更加多元,因而推动大学组织治理机制创新将直接激发大学活力,发挥不同主体在大学组织治理决策中的作用,营造健康的学术环境。同时,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大学组织治理之中,引入多元化监督体系,将使大学组织治理的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政治权力之间的冲突,充分利用各个主体在大学组织治理中的功能,深入发挥各个主体职能,逐步构建起科学合理的“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机制,进而推动实现增强大学组织治理能力的目标。

3.有利于调动大学组织各主体充分参与,实现治理目标

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大学组织治理之中,将打破传统封闭式大学组织治理机制,为大学生、政府提供了参与到大学组织治理的新的平台,通过“互联网+”平台,教师、大学生及政府各个利益主体均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在头脑风暴中选择更加契合大学组织治理需要的方案,各个主体均称为大学组织治理的主人,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各个主体活力,激发各个主体参与到组织治理中的兴趣。同时,“互联网+”平台将复杂的管理体系以更加简洁的方式呈现出来,使各个主体都可以表达自身意见,为大学组织治理提供群体决策智慧,都可以站在大学可持续发展高度,科学进行组织治理模式决策,这对提升大学组织治理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二、“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的缺陷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等,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制定的响应速度,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要求大学与时俱进创新大学组织治理机制。然而,当前大学组织治理机制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权责定位模糊,大学组织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二是权力运行失调,学术权力运行的“互联网+”保障缺乏;三是参与主体缺位,大学组织治理的“互联网+”监督缺位。

(一)权责定位模糊,大学组织治理的“互联网+”系统缺陷

1.大学党委、校长的“互联网+”权责体系发展滞后

“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受多元文化思潮的冲击,要求与时俱进建立与党章、法律、规定相匹配的“互联网+”大学党委、校长权责体系,发挥“互联网+”背景下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的主战场功能。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同时也规定党委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互联网+”背景下,大学对党政职权的划分、班子成员的权力范围、党政和行政议事的规则和决策程序等,都没有从制度上加以明确规定。大学党委、校长实际管理运作过程中,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职责和权力划分依然经常出现交叉和真空的部分,校长和党委的权力边界不明晰,党政之间的矛盾和不协调现象时有发生,党委书记与校长之间是否协调相处过分依赖书记和校长的个人素质,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或校长办公会)通常联合议事、重叠议事,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常与监督分离。[6]

2.大学“互联网+”的校院二级权责不清

“互联网+”背景下大学学术性组织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管理体系的变革,因而“互联网+”下“校—院”关系是大学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最重要的组织关系。从组织结构上看,二级学院与学校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推进了大学学院制改革,大学基本形成了校、院、系三级办学体制,扩大了二级学院的办学和管理的自主权,实现了管理重心的下移,减少了管理跨度,提高了管理效能。作为大学教学和科研主体的二级学院,其核心构建要素是学科,其核心权力是学术权力,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学校权力下放得不够坚决,与“互联网+”发展相适应的校院二级权责体系还未建立起来,依然存在大学治理中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冲突,权力配置不均衡,权责对应不清晰,学院的办学自主权缺乏,学院之间亦是各自为政、壁垒森严,无法实现资源共享和学科整合等。[7]

(二)权力运行失调,学术权力运行的“互联网+”保障缺乏

1.学术权力缺乏独立的“互联网+”运行系统

在传统大学组织治理模式下,大学学术权力受到行政管理的影响较大,学术权力机构受行政机构的管理与影响,部分大学学术委员会由行政职能部门直接管理,缺乏独立、公开、公正的“互联网+”学术权力运行保障系统,学术权力机构无法保持学术评价的独立性,学术评判权力无法得到全面发挥。同时,“学术权力机构与行政权力混淆的问题突出”[8],部分大学学术委员会、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交叉,引起学术权力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学术权力机构的权力难以实现。

2.学术权力机构缺少“互联网+”发言平台

由于学术权力机构受行政管理机构制约,学术权力机构发言权不足问题相对突出,还未形成学术权力自由表达意见的“互联网+”平台,虽然互联网为学术权力的实现提供了平台,但是大多数高校还未建立起与“互联网+”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治理机制,大学学术权力机构的权力依然难以实现,学术权力机构功能无法实现,教授治学进程依然较为缓慢。

3.校、院、系管理权力运行缺乏“互联网+”支持

国内大学组织治理结构采用校、院、系直线治理模式,该组织治理模式的缺陷相对明显,使校长陷于繁琐的大学行政管理事务之中,缺少精力开展大学“互联网+权力”运行系统开发工作。同时,大学院、系权力相对较小,而责任较大,违背了大学组织治理的权责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充分调动院、系参与大学组织治理积极性,在复杂的内外部环境下,大学对互联网信息运用程度较低,导致大学无法对突发事件做出灵活反应。

(三)参与主体缺位,大学组织治理的“互联网+”监督缺位

1.大学组织治理的“互联网+”监督主体缺位

虽然国内大学积极推进组织治理结构创新发展,极大地提升了大学组织治理质量与效率,积累起相对丰富的大学组织治理经验,但是,国内各个主体缺乏发表监督意见的“互联网+”平台,大学组织治理各个主体缺位,对“互联网+”技术应用的重视程度依然较低,还未建立起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监督机制,“互联网+”技术在大学组织治理中的作用还未展现出来。

2.各个主体对参与大学组织治理的意识淡薄

由于“大学行政色彩相对浓厚”[9],各个参与主体意见难以得到实现,导致大学领导、群众、社会、师生对参与大学组织治理的兴趣不高,将其视为大学党委的职能,不愿意参与到“互联网+”平台中来,引起“互联网+”的监督主体缺位、监督职能流于形式、监督权力无法实现的问题。

3.缺乏科学的“互联网+”大学组织治理评价机制

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各个大学形成相对固定的组织治理机制,并长期沿用,但对大学组织治理机制评价则显得滞后,还未结合大学组织治理现状设计相匹配的“互联网+组织治理”评价机制,无法明确“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的缺陷,大学组织治理机制创新缺乏依据,不利于大学组织治理机制创新工作的开展。

三、“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创新需把握的关键要素

(一)规划先行,把握政府在“互联网+组织治理”中的导航仪角色

1.政府制定政策

为了推动大学组织治理改革,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政策举措,指明了大学组织治理机制改革创新的方向,提出依法治校的理念,主要包括政府依法管理大学、高校依法开展管理活动等,将法律提升至推动大学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然而,当前大学组织治理机制改革创新政策以权责明确为主导,对“互联网+组织治理”的关键点把握不到位,还未形成大学适应“互联网+组织治理”发展的政策体系,大学组织治理政策目标难以实现。

2.政府规范权力

目前在大学组织治理结构中,校党委代表的大学政治权力、校长代表的大学内部行政管理权力、以教授群体为代表的教师学术权力、以教职工为代表的民主管理权力之间的边界不清。大学学术权力运行是组织治理的关键,然而当前大学学术权力运行缺乏保障,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重叠问题突出,大学党委依然拥有绝对治理权,大学学术权力机构权力受限。[10]虽然国家积极推动教授治校、学术治校的教育理念,然而在传统行政管理体系下,“互联网+组织治理”的权力运行制度建设依然相对滞后,大学学术权力运行依然缺乏保障,学术权力机构职能难以实现。

3.政府增强“互联网+”意识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过程中,国家制定了“互联网+”发展战略,将其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联系起来,充分发挥“互联网+”在资源整合中的力量,提升整个系统运行效率。然而,大学承担重要的行政职能,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信息透明度依然相对较低,管理机制依然僵化,在大学治理中应用“互联网+”技术的意识相对淡薄。

(二)满足需求,把握社会在“互联网+组织治理”中的参与者角色

1.社会主体参与

在传统大学组织治理模式下,社会主体缺乏参与到大学组织治理中的机会,社会主体意见无法及时反馈到“互联网+大学组织治理”之中,大学教育资源效益相对较低,投资教育的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社会参与缺乏可持续性,导致“互联网+组织治理”缺乏外部监督,无法满足“互联网+”下大学组织治理的需要。

2.中介服务机构

从国外大学组织治理经验来看,社会中介机构发展对大学组织治理产生重要影响,主要包括资金融通机构、评估测评机构、服务指导机构等。然而在国内大学行政管理模式下,社会中介参与大学组织治理的机会较少,中介服务机构缺乏发展的基础。虽然出现了一大批大学中介服务机构,然而总体发展质量不高,权威性较低,开展“互联网+组织治理”测评的独立性不足,无法实现大学、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大大增加了“互联网+组织治理”的发展阻力。

3.信息平台建设

在社会主体参与度较低、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的现实背景下,社会投入大学组织治理监督的资金有限,而大学组织治理亟需建立相适应的“互联网+组织治理”信息化平台,实现互联网信息资源贡献,以提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度。同时,当前大学并未建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的互联网信息平台,社会监督主体意见无法及时传递,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大大制约大学组织治理机制的创新。[11]

(三)全面实施,把握大学在“互联网+组织治理”中的践行者角色

1.制定组织治理规划

“互联网+”的发展给大学组织治理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要求大学创新组织治理机制,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然而,在行政管理模式治理下,国内各个大学改革进程呈现出步调不一致问题,大多数大学组织治理机制建设的局限性较大、系统性不强,组织治理过程协调性不足,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客观要求建立相匹配的组织治理规划。但是,大多数大学并未与时俱进地制定组织治理规划,开展“互联网+组织治理”工作的盲目性依然较大,不利于大学组织治理质量与效率的提升。

2.实施组织治理方案

各个大学所面临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区域环境等都存在巨大差异,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机制,打造联接政府、大学、社会的桥梁。在政府引导下,部分大学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为基础制定了相应的大学章程。然而,大部分大学“互联网+组织治理”章程依然缺失,可行性“互联网+组织治理”方案还未形成,大学组织治理权力、地位还亟待规范。

3.完善组织治理结构

为提升组织治理质量与效率,各大学积极推动组织治理结构变革,积极开展“互联网+组织治理”探索,如去行政化举措、学术权力委员会制等,然而大学组织治理结构改革依然相对滞后,对大学组织治理结构认识差异较大,对“互联网+组织治理”下各个主体权责划分依然模糊。同时,对大学组织治理结构要素认识不清,还未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进行组织治理资源整合,使大学组织治理质量与效率大打折扣。

四、“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改革创新的方略

“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组织治理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大学组织治理开放性增加,对大学组织治理工作开展提出新的要求,要求全面把握大学组织治理机制的关键要素,促进大学组织治理改革创新。

(一)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增强大学“互联网+组织治理”的协调性

1.转变观念,建立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大学“互联网+组织治理”方式

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大学组织管理经验,政府从直接参与大学组织管理中摆脱出来,设立大学董事会,以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大学组织管理行为,建立政府间接调控大学组织管理的体制机制,弱化政府对大学组织管理的行政干预,发挥大学董事会职能,解放思想,将“互联网+组织治理”的思维应用到大学组织治理之中,贯彻政府大学组织管理举措。

2.完善制度,夯实政府对“互联网+组织治理”的政策基础

“互联网+”为政府开展大学组织治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渠道,然而需要妥善处理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管理权力之间的关系,构建在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基础上的党委决策、行政执行、学术自治、民主管理的共同治理结构,形成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相互支持的治理机制。[12]以制度规范党委、校长、师生之间的关系,构建适应“互联网+组织治理”下的大学组织治理权力结构,指导大学建立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治理机制。

3.把握特征,构建政府大学管理的“互联网+”监管平台

为了适应大学组织治理需要,要求政府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而“互联网+”平台为政府监管大学提供了新的平台,政府可以建立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内部监督的信息收集模块,使各个监督主体都可以发表对“互联网+大学组织治理”的意见,并将意见贯彻到间接管理的调控措施中去,发挥“互联网+组织治理”中各个监督主体职能,提升政府对大学组织治理监督的有效性。

(二)发挥大学自身的主体职能,提升大学“互联网+组织治理”的效益

1.运用“互联网+”,推动大学组织治理公开化

大学组织治理的目标在于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高素质人才,因而需要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需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因此,大学可以积极整合互联网研发设计、开发、执行、控制资源,开发与大学组织治理相匹配的“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包括大学治理结构、校务活动、信息发布等功能,实现大学组织治理信息共享,让社会群众了解大学组织治理情况,最大限度降低政府、社会群众、大学之间的摩擦,提升大学组织治理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13]

2.群策群力,发挥教授在“互联网+组织治理”中的作用

教授治学受到国内外专家学者广泛推崇,然而在国内大学组织治理中的实现程度依然较低,不利于现代大学组织治理体系的构建。特别在传统大学组织治理模式下,教授缺乏参与大学组织治理的渠道,对大学组织治理的意见无法传达,而“互联网+”平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机会,可以使教授参与到大学组织治理中去,充分体现教授在学术管理方面的独到见解,群策群力助力大学组织治理活动的规划与实施。

3.主动出击,建立社会参与“互联网+组织治理”的渠道

传统大学组织治理模式下,社会缺乏参与到大学组织治理中的机会,大学对家庭、企业的意见了解程度较低,不利于建立与社会需求相匹配的大学组织治理机制。而引入“互联网+”技术,建立“互联网+”信息反馈平台,可以在大学“互联网+组织治理”信息公开平台上增设社会公众意见反馈的模块,给社会公众提供意见反馈机会,吸引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到大学组织治理中来,更加全面地看待大学组织治理,提升“互联网+组织治理”效益。

(三)发挥社会监督服务职能,激发“互联网+组织治理”的活力

1.科学宣传,树立社会参与“互联网+组织治理”的意识

“互联网+”背景下,大学与社会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大学与社会接触渠道不断增加,社会对大学关注度不断提升,对大学组织治理的参与意愿不断增强,因而需要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将社会在大学组织治理中的参与渠道、参与价值、参与方式等进行全面宣传,使社会了解参与大学组织管理的效益所在,进而主动参与到“互联网+大学组织治理”中来,为“互联网+大学组织治理”献计献策。

2.合理引导,推动“互联网+组织治理”的中介服务组织发展

中介服务组织是社会参与“互联网+组织治理”的重要方式,是联系大学与社会的纽带。不同性质中介服务组织所代表的利益群体存在差异,要求建立起层次分明、类型丰富的中介服务组织。然而当前国内教育中介服务组织类型相对单一,运作规范度不足。因而需要在政府引导下,积极应用“互联网+”在资源整合中的功能,促进“互联网+教育中介服务组织”发展,保护教育中介服务组织权益,逐步推动教育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使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的要求体现在大学组织治理之中。

3.保护利益,增强“互联网+组织治理”中介服务组织的盈利能力

在传统大学组织治理模式下,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盈利点较少,投入到大学组织治理中的社会资金非常有限。因而需要把握互联网的灵活性、实效性特征,建立与“互联网+”发展相适应的大学融资平台,促使社会主体参与进来,并在向大学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获得相应收益,逐步增强中介服务组织盈利能力,提升中介服务组织参与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胡仁东.大学组织治理制度生成机制探析[J].江苏高教,2011,(1):30-32.

[2]赵成.大学治理的含义及理论渊源[J].现代教育管理,2009,(4):35-38.

[3][7]刘恩允.治理理论视阈下的我国大学院系治理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4:48、2.

[4][法]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M].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16-17.

[5]何晓芳.大学治理场域中的资本、惯习与关系[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12,(3):112-116.

[6]张建初.现代大学制度下的大学治理结构[J].教育评论,2009,(5):20-22.

[8]李园园.论教育行政权力的原则与边界——基于高等教育“行政依赖”问题的研究[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84-86.

[9]张枫逸.大学去行政化不是高校的“独角戏”[J].民主,2013,(12):57-57.

[10]李景平,程燕子.大学内部治理的困境与出路[J].现代教育管理,2015,(8):1-7.

[11]赵彦志,周守亮.网络视域下的大学组织特征与治理机制[J].教育研究,2013,(12):84-90.

[12]我国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内部主体矛盾关系[J].现代教育管理,2015,(3):78-83.

[13]赵戊辰.“互联网+高等院校”互联网思维优化高校资源配置[A].对接京津:廊坊市域经济发展——第九次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廊坊论坛论文集[C]. 2015:119-127.

(责任编辑:杨玉;责任校对:徐治中)

The Research on the Defect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University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Internet +”

JI Mingming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 210097)

Abstract:“Internet +”provides a new idea for th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university,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improving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the organization and governance of the university,and provides a broad space for the innovation of university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In the background of“Internet +”,the university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still exist these problems: responsibilities positioning fuzzy,“Internet +”system defects,the power of operation disorder,lack of security,participation in the absence of the main body,the university organization governance“Internet +”supervision vacancy,etc. This needs to be combined with the multiple,coordinated,shared,and one of the key elements of university organization governance,and to grasp the key elements of the government,societyanduniversity,toestablishthe“Internet+”innovationpathofuniversityorganizationgovernance.

Key words:universityorganizationgovernance;internet+;governancestructure;distributionofgovernancerights

作者简介:吉明明(1973-),男,江苏南通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生,南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

基金项目:①2014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省域重点高校规模效益实证研究”(14JYB012)。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6)02-0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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