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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诽谤法”角度看待批评的权力

2016-03-01李梦雨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2期

李梦雨

(重庆大学,重庆 401331)

从“诽谤法”角度看待批评的权力

李梦雨

(重庆大学,重庆401331)

本文从诽谤法的角度,以一起经典的事例为本来看待媒体在面对公众形象时,应当采取何种态度以及其历史渊源。笔者从私法关系和公法关系入手,将诽谤法和政府结合在一起,通过警察局长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引入新闻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探讨了新闻行业该如何对待话语权,诽谤罪中双方该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诽谤;批评;媒体;自由

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制是否健全,是否满足公民的合法需求,是否能够健康发展,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观察公民有无言论自由。

一、若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作者简介:李梦雨(1996—),女,陕西西安人,重庆市重庆大学2013级新闻学专业本科生。

1960年,在美国因为一则批评性广告,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面对巨额索赔濒临绝境的《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这则著名的《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以时报的胜利告终。

在1960年的言论环境下,《权利法案》中“国会不得立法限制言论自由”原则获得了关于公共问题讨论的基础,当时整个国家都对公共问题秉持“讨论公共问题应当不受禁止,它是活跃的,并具有广泛的开放性”的理念。这些公共问题中包括对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批评,甚至是一些尖刻的攻击。在《纽约时报》的这则广告中涉及了攻击警察局长沙利文是一个种族主义者甚至还对黑人市民有施暴行为,不能客观地从一个公职人员的角度处理社会治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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