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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的性质

2016-03-01

新乡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所有权股权股东

梁 玮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论股权的性质

梁玮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摘要:股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极其重要的权利,股权的性质直接影响股东权利的大小。在对股权性质的讨论中出现了股权所有权说、股权债权说、股权社员说、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股权共有说等,这些学说各有利弊,而股权所有权说是笔者赞成的学说。此学说能够避免将公司和股东分成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也能够有效地保护股东的财产权利。

关键词:股权;股东;所有权

股权又称为股东权,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股权的大小直接决定股东的利益,而股权的性质决定股权的大小,因而对股权的定性是决定股东利益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学者研究的重要方面。学者们对股权性质的讨论众说纷纭,至今仍未定论。以往虽出现了股权所有权说、股权债权说、股权社员说、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股权共有说等,但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种学说能够作为通说。这说明在这些学说中各自都有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存在缺少理论上的补强证据或理论上的自相矛盾,而笔者对这些问题会做些许论述,并指出存在问题的关键所在,使读者更清晰地了解股权的性质——股权所有权。股权所有权说虽早已提出,但笔者绝非重复论述,而是在以往理论的基础上从更深层面来论述股权所有权说。

一、股权的定性

(一)股权定性的基础

股权就是股东权,即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股东权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体现了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其实,这种法律关系的产生源于股东的出资或法律的规定,所以,在给股权定性时要看股东的权利是主要来自出资财产,还是主要来自法律的确定。若股东的权利主要来自出资财产,说明股权主要是民法赋予的财产性权利,从而再判断属于财产权的哪一种,即所有权、债权还是其他权利。若股东的权利主要来自法律的确定,即公司法的确定,还要考虑法律确定的理由中出资的财产占多大比例。若出资的财产占很大比例,说明股权的性质仍是一种原始的财产权;若出资的财产占比例很小,法律基于其他原因而赋予股东更多的权利,说明股权只是一种法律的拟定,更多考虑的是法律秩序原因,即公司法主要为公司的运营考虑,而不是基于个人财产。其实,当股东的权利基于出资财产而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应然的权利,是基于股东的财产衍生出来的权利时,法律无须规定,即便规定了也是基于财产权赋予一定的权利。若股东的权利基于法律的规定,就可能会削弱财产权应有的权利,比如所有权、取回权等就不会受到保护。

(二)股权的法律规定

股东的权利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不尽一致,但各国公司法共同确认的股东一般权利主要有以下六种:第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的除外;第二,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第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第四,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第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第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1]169-170。

从以上各项权利可知,第二、第四、第五都是基于股东出资的财产而应当获得的权利,即因出资财产而获得的盈余分配权及转让权。而第一、第三是公司法特别确定的权利,旨在确定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即对股东个人私利加以保护。我们在对股权性质分析时应当从股东的立场出发,即对股东因出资财产应当享有的权利如何行使、对公司经营如何监督。所以股权是一种财产权,而财产权又包括所有权、债权及其他权利。股权究竟属于哪一种权利呢?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见解。

二、关于股权性质的学说

(一)对股权定性的不同学说

在股权性质的学说中主要有:股权所有权说、股权债权说、股权社员说、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

持股权所有权说的观点认为股权就是物权的所有权。在公司中有两个所有权,公司拥有所有权,股东也拥有所有权。股东的所有权并不因公司享有所有权而被消灭[2]。持股权债权说的人认为,股东出资给公司是用所有权换取公司的债权,股东对公司主要的权利就是收益,即取得盈余分配的权利[3]。持股权社员说的人认为股权是社员权,即股东因出资创办社团成为该社团法人成员,并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股东通过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以取得相应的权利。股东把享有社员权作为产权交换的代价[4]。持股权独立民事说的人认为,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5]。

(二)对股权性质学说的批判

对于股权所有权说,有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股东将财产出资给公司,公司获得所有权,股东就不能再享有所有权,因为股东出资财产组成公司后,公司法人取得了全部出资财产的支配权,股东实际上已不能再独自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了。而股东行使的权利仅仅是通过集体组织行使[6]。

关于股权债权说,此说把股权当作债权,把股东当作债权人,难以区分公司内外的关系。因为公司债权人是对公司之外的人而言的,例如破产法规定公司债权人有申请公司破产的权利,此处的债权人不包括公司的股东。若把股东亦当作债权人,极易导致法律关系产生混乱。实际上,股东是组成公司的成员,由股东会产生的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的代表,因而当股东成为债权人被归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时,无法与股东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理论自圆其说,所以股权债权说是站不住脚的。

关于股权社员说,此说把股东说成公司法人的社员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因为公司毕竟是由股东出资财产创建的,但是并不能把社员在公司中的权利解释为因社员出资财产而具有的财产性权利。至于社员的提法只是从法律上或理论上考虑而已。

关于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有的学者对此观点颇为赞赏,认为财产权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除了传统的所有权、债权之外,还应当有与之并存的其他权利即股权。股权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股东享有股权,公司享有所有权,这就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和股东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股权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财产权利,它不再强调对实物财产的直接占有,而是侧重于对实物的使用、利用所取得的财产收益。所有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股权的内容是自益权和公益权,二者判然有别[1]174-175。

三、股权所有权说

以上几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股权的性质,有的从传统民法的角度将股权纳入所有权、债权之中,有的尝试突破原有财产权的理论,将股权独立并行于所有权、债权而成为一种新的权利。由于将股权当作一种新的权利的理论并不成熟且难以摆脱与物权、债权的关系,因而笔者赞成股权所有权说。

(一)公司和股东的法律关系确定

股东将自己的财产出资给公司成为法人的财产之后他是否拥有所有权,只要看一下公司和股东的关系就可以得出结论。若将公司看成一个独立的法人,股东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当股东将资金转移给公司时,他自然就丧失了所有权而转换成债权,这是由金钱的性质决定的,金钱只要交付即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当股东将实物转移给公司时,股东既可以拥有债权也可以拥有物权,而此时的物权是不完全的。

上述观点都将公司看作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对股东的地位却没有理清,从而导致不同学说之间产生差异。如股权债权说及独立民事权利说都把公司和股东说成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社员说则认为股东混合在公司法人之中,是公司法人的一部分。

其实,为了确定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先理清公司成为一个法人的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之所以成为一个法人,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公司的对外性是公司成为一个法人的主要原因,当公司发生债务时公司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股东却没有对外性,股东所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只能以公司的名义作出,所产生的责任也应当由公司承担。由此可知,股东怎么可能是一个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呢?当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业交易时,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出资人自己承担,此时出资人是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出现的。因而,当出资人以股东的身份出现时,出资人自己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只能代表公司。因而,股权债权说及独立民事权利说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二)对股权独立权利说的批判及对股权所有权说的立论

独立权利说虽然认为股权是与债权、所有权并列的权利,不强调直接占有侧重于物的使用权,但笔者认为股权与债权、所有权并列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所有权和债权的一个区别是掌控能力的强弱,拥有所有权比享有债权的掌控能力要强,而在所有权内部也有掌控能力强弱的区分。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以实际拥有的权能的多少来区分掌控能力的强弱,如实际占有肯定比不占有的掌控能力强。因而,把股权归到所有权里是完全可以的,股东没有直接占有财产,但并不丧失对财产的拥有,只是掌控能力较弱罢了,没有必要因不直接占有财产而再多一个股权性的财产权利。再者,独立权利说把股权看作股权性的财产权,这等于没说,只要看一下法律规定就行了,也没有必要探讨股权的性质了。

股权所有权说要突破一个理论即“一物一权”的原则,亦即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体现在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上就是:公司既然拥有所有权,股东也就丧失了所有权。在此理论的突破上,有人提出了“股权共有权说”,认为股权是一种共有权[7]。但此理论难以区分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而此理论也难以让人信服。笔者认为股东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不存在两个主体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不违背一物一权说。

怎么解释公司享有所有权,股东也享有所有权呢?笔者认为这二者并不矛盾,公司享有所有权是对外来说的,即公司在营业过程中以自己的整体名义与相对人做交易,此时并不体现股东的财产权利。只有当公司和股东之间发生内部法律关系时,才凸显股东的权利,此时股东享有的是所有权,而不是债权。关于债权股权说,上文已论述其矛盾的地方,因而,因股权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公司内部关系,而不是公司与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关系。因股权发生的法律关系既然是公司内部关系,就不凸显公司的法人性质,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就是股东因出资财产而享有所有权才享有公司的盈余分配权。所以,股权是股东的所有权,也是股东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四、结语

对股权性质的解析出现了不同学说,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会出现不同的与社会同步的制度,其中就涉及股权制度。这些股权制度在传统的民法中是欠缺的,其理论也是单薄的,这就使得股权很难划入所有权和债权中。因为多了一层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一旦理解错二者间的关系,就不能准确地判断出股权的性质。笔者是在否定股东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基础上,将股权归入所有权中,从而使股东的权利更加明确的。这样,在立法及司法的实践中,我们亦能更好地把握股权的性质,更好地把它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

参考文献:

[1]范健.商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王利明.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二重结构[J].中国法学,1989(1):199-200.

[3]郭峰.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的探讨[J].中国法学,1988(3):65-66.

[4]储育明.论股权的性质及其对我国企业产权理论的影响[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3):66-69.

[5]江平,孔祥俊.论股权[J].中国法学,1994(1):122-123.

[6]漆多俊.论股权[J].现代法学,1993(4):115-116.

[7]杨堪.经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78.

【责任编辑李敬】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726(2016)01-0018-03

作者简介:梁玮(1989—),女,河南新乡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收稿日期: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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