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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国际新闻规制

2016-02-28邱月婷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0期

邱月婷

(云南广播电视台,云南 昆明 650228)



初探国际新闻规制

邱月婷

(云南广播电视台,云南昆明650228)

摘要:目前全球很多国家的新闻规制体系相对来说发展成熟,有效地规范了新闻传播活动,但国际新闻传播实践活动仍处在一个复杂的时期,新闻规制体系的建立并没有阻挡很多问题的发生。本文梳理了有关资料文献,试着探寻出媒体如何进一步完善新闻规制、提高国际舆论监督策略。

关键词:国际新闻规制;国际新闻组织;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新闻法;国际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手中的资源和权力,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并促使其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准则的一种权利。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还涉及各国媒体对他国或是对国家组织和国际问题进行监督。

在国际舆论监督中,国际媒体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国际媒体组织主要有保护新闻工作者委员会(CPJ)、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IFJ)、国际新闻学会(IPI)和国际新闻社(IPS)等。

国际媒体组织是进行国际舆论监督的行为主体,要保证舆论监督的顺利开展,我们不仅需要道德约束,还需要科学、法制的管理。[1]李衍玲在《新闻伦理与规制》中提到,新闻规制是指政府或社会为实现新闻事业健康发展,而对参与新闻活动中的行为主体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和规范。新闻规制包括法律规制、行政规制、社会规制和行业规制。新闻法规、新闻规章制度、新闻职业道德和新闻自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早在14世纪和15世纪西方就产生了新闻管制,新闻专业主义极力维护的新闻自由受到了很大的侵害,在争取新闻和出版自由的呼声中,西方的新闻法在新闻管制与新闻自由的矛盾中逐步发展起来。1586年英国颁布《星法院法令》,对新闻出版业实施了专断式的控制,阻碍了新闻事业的发展,后来弥尔顿发表了《论出版自由》,争取出版自由的运动取得了显著成绩。随后相继颁布的《人权法案》《人权宣言》《宪法第一修正案》等不仅保证了新闻出版自由权,还标志着新闻法制事业逐步走向成熟。

目前世界比较著名的国际新闻职业道德规约分别是《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记者行为原则宣言》和《吉隆坡宣言》,它们所规定的内容都被绝大多数媒体机构认可。以2003年的“非典事件”报道为例,在疫情刚刚爆发的时候,国内部分媒体“瞒报”“晚报”,严重阻碍了信息的传播,使公众无法了解实际的疫情情况,采取的不正确的应对措施带来了负面的作用。这时美国和加拿大媒体对疫情的报道弥补了当时国内媒体“缺位”的情况,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关注,也让中国政府和媒体开始正确地处理媒体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促使政府采取措施控制了疫情的蔓延。

当然,也有很多因素使新闻规制成为一纸空文,使它失去应有的约束作用。西方有很多媒体是私营、独立的新闻机构,容易受到经济效益的影响而使媒体社会责任意识越来越淡薄。另外,常常标榜“新闻独立”的西方新闻媒体在出现紧急突发事件时,充当起“国家的军械库”,[2]政府都会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干预和管控。[3]此外,跨国舆论监督是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会因为社会制度、文化差异以及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导致国际媒体或组织在进行国际舆论监督时引发价值观的冲突。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新闻法》,但我们有相对成熟的道德规范。不同于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我国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是顺利实施《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重要政治保证。明确成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对新闻传播活动的顺利开展发挥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它让受众相信媒体所选取的新闻角度、选取的新闻素材、对新闻事实的描述和评论都相对客观公正。

当今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相互依存、日益紧密,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挑战都越来越凸显。尽管目前当新闻规制触碰到一些涉及国家利益、政治集团利益或社会现实的时候还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但是我们有很大空间来完善国际新闻规制,更好履行新闻媒体的国际舆论监督任务。我们可以从国际环境的角度来调查和分析问题,关注世界一体化的趋势,着重研究新闻机制、新闻传播效果和趋势以促进跨国舆论监督的完善和成熟。

随着国际舆论监督体系和全球新闻传播规制的不断发展,国际舆论监督和管理需要记者、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三者之间的相互配合。

对新闻工作者来说,加强对自身新闻道德的培养和对自律是首要任务。作为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在新闻采写编播的过程中必须依靠事实、尊重新闻事实、努力做到客观公正、独立自主。要站在客观、公正、平衡的立场上报道事实,尽可能把个人感情因素降到最低程度,把评价新闻事件的权利交给受众。[4]

媒体应该担负起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的崇高责任,成为各国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理解、合作的桥梁。在尊重事实、报道真相、增进了解、倡导理性、扩大共识这些最基本的传播职能上,各国媒体必须超越意识形态的差异,秉持客观公正的理念报道新闻。如果媒体总是在歪曲事实、传播偏见、制造隔阂、煽动仇恨、对抗和冲突,那么这就是媒体的严重失职。[5]

对于国际新闻组织来说,一方面要加强建设自身的队伍,另一方面应该制定更为完善的国际新闻道德公约,从而加强国际舆论监督的力度。[4]

国际新闻规制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各国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和完善本国新闻行业和传播制度,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国际新闻传播规制。我国应该尽量加快对新闻事业的立法建设,成立权威的媒介批评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媒介及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同时,我国应该加强对外传播的能力,在国际上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 李衍玲.新闻伦理与规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50.

[2] 约翰·基恩.媒体与民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86-87.

[3] 吴惠连.美国新闻业纵论[J].美国研究,2002(3):110-129.

[4] 赵立红.全球媒介治理——国际的舆论监督与全球新闻传播规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0):15.

[5] 郭纪.新闻自由与媒体责任——当今国际新闻传播秩序透视[J].求是,2009(16):58-61.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0-0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