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广播电视娱乐类节目引导和管理研究

2016-02-28陈佼怡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政府规制广播电视

陈佼怡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 100024)



广播电视娱乐类节目引导和管理研究

陈佼怡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100024)

摘要:广播电视节目是社会重要的传播媒介。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广播电视产业也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相对于快速发展的广播电视产业,政府引导和管理却相对滞后。本文通过深入分析,试图寻找中国电视广播娱乐节目引导和管理的发展方向和措施。

关键词:广播电视;娱乐节目;政府规制

一、引言

随着广播电视产业的快速发展,现阶段各类娱乐节目充斥在电视荧幕和互联网平台上,各种类型的真人秀节目占据了大部分电视频道的黄金播出时段。然而这些娱乐节目的制作质量参差不齐。《广播电视条例》是我国目前针对广播电视媒体的行为活动而出台的规章制度。该条例规定了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的行为规范。但是,目前针对电视行业的行为规范,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规制。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虽然有法可依,但是专业性还不强。

在当今电视综艺节目大势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广播电视娱乐节目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娱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电视娱乐节目自身的一些特性,使得它必须区别于其他的广播电视节目的独特管理与规范的方式。广播电视娱乐节目具有传播范围广、娱乐性强、商业价值高等特性。

二、我国广播电视中娱乐节目的行政规制现状与制度欠缺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广播电视体制是公共服务功能的性质,广播电视都是由国有企业来统一管理和规范的。随着广播电视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广播电视行业逐渐走向公私合营、自主经营并存的发展方式,如湖南卫视等就走了股份制企业化的道路。而广播电视的体制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广播电视产业如今是集宣传服务、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为一体的产业体制。

目前,我国对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和规制的主要方式是对广电总局和地方广电部门进行集中的规制,其衡量的标准是“低俗现象是否出现在娱乐节目中”。自从2004年湖南卫视首开先河举办《超级女声》大型选秀娱乐节目后,我国的综艺娱乐节目就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类似《超级女声》的大型选秀节目迅速出现在各大卫视,如东方卫视的《我型我秀》《加油,好男儿》,江苏卫视的《绝对唱响》,湖南卫视的《舞动奇迹》等选秀节目。根据我国对广播电视行业的规制条例,广电总局对行业中的某些违反规定的节目进行了惩罚。例如,2007年重庆电视台的娱乐电视节目《第一次心动》,该电视节目在制作的过程中有严重偏离比赛宗旨的现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广电总局对该档节目进行了全国通告批评与停播的处理。而规制以后类似的娱乐节目的制作,广电总局就地方电视台在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型的活动”的制作规范出台了《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在《通知》中针对这类娱乐综艺节目作出了一系列详细的规定。

随着综艺节目的大发展,近年来部分广播电视媒体为了满足受众的好奇心以及节目带来的经济效益,而推出了一些低俗的电视娱乐节目。此类节目在《广播电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广电总局在2007年发布了《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方案》中规定电视娱乐节目必须杜绝色情描写、淫秽画面,面向未成年人的电视节目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的身心发展以及节目对其成长带来的影响,同时要杜绝在电视娱乐节目中涉及未成年的早恋、性行为等情节和画面。针对各电视媒体娱乐综艺节目霸占电视频段的现象,广电总局在2011年出台了《广电总局将加强电视上星综合节目管理》,限制电视媒体的娱乐节目大量霸占荧屏的现象。《广电总局将加强电视上星综合节目管理》的出台旨在规范各卫视的娱乐节目的档次安排和播出时段,并优化节目的结构,促进各卫视制作出综艺精品。2015年,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表示,一些节目“有意思”却没意义,要求真人秀娱乐节目要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抵制过度娱乐化的倾向……

长期以来,我国广播电视产业采用的是广电局领导电台电视台及各类媒体的管理体制,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种“管办合一”的局面。广电总局以及地方各级广电局成为了各电台电视台娱乐节目的管理部门,同时也是这些娱乐节目的经办批准机构。这种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随着形势的变迁和机构改革中政府职能的改变,这种管理体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电视产业环境,可以说其对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

三、我国对娱乐节目的规范与管理不足

目前,我国电视媒体的行业规范主要是以广电总局发布的文件为主,但是广电总局发布的电视媒体规范,涉及的项目太过于繁琐,并没有系统性,无法将规范进行系统的分类。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广电总局将法律文件与机关公文相互混淆,并不重视规范文件和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出台的规范也较为分散,出现问题后才针对某一特例出台相应的规定,因此这一“盲羊补牢”的现象让人诟病。同时这种“特例特法”的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整个广播电视行业法律和规范的权威性,因此从长远来说,是弊大于利的制度。这种对法律法规文件的认识的不足,可能导致广电总局错用规范性文件来发布通知、表彰、批评等活动。现阶段的广播电视的管理体制,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制度,虽然已经有所改善,但还是不能够完全满足市场经济背景下电视产业的发展,因此造成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整体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我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一直存在“政企不分”“管办合一”的现象。

目前,我国对地方广播电视产业的管理与规制,主要还是通过广电总局的行政规制的手段进行约束,因此国家对地方广播电视产业的控制力相对较弱。并且由于国内整个广播电视产业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系统,因此我国整个广播电视资源并没有实现完全自由的共享和分配。由于广播电视产业有系无统的现状,所以在对广播电视产业进行行政规范和管理的时候,在政策的执行上会有一定的滞后性。另外,我国的各个地方的电视产业的发展程度存在差异,中央和地方存在差异,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存在差异。对于广电总局而言,其各部分的行政部门和广电产业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定义并不清晰,规制部门的工作内容的分配也不明确,这些问题都可能发生行政执行混乱的现象。而我国广播电视规制的这些不足都会对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四、国外对娱乐类节目的规范与管理

广播电视的审查制度是指各国对广播电视媒体的市场准入资格和广播电视的制作、播出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一方面是对广播电视产业的媒体的主体结构进行准入的资格审查;另一方面是审查各国的广播电视产业的市场内,各个广播电视产业主体是否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广播电视的制作与播出。而对广播电视内容的审查主要有节目播出前的审查和节目播出后的审议。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在处理“低俗”节目上的管理方式有:一是划分节目播出时段,将此类电视节目安排在受众较少的时段;二是对电视节目进行分级处理,根据电视节目涉及的色情和暴力内容的程度不同设置不同的限制级别;三是使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来屏蔽限制级的电视节目的播出和宣传。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广播电视管理的制度较为完善,有相应细化的法律规制,也有相应的行政执行机构——全国广播电视联盟、有线电视联盟等行业协会。

相比国内滞后的广播电视行业的法律法规,国外对广播电视媒体的专业性法律相对完善,其建立了以本国的宪法为法律基础的一般法律体系,并且在一般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注重针对广播电视产业运用统一的专门法,使用从上到下的法律体系对广播电视产业进行法律约束。而且针对广播电视产业建立了专门的广播电视产业的刑侦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体系行使相应的监管权力,如英国的文化媒介体育部、法国的文化传播部、加拿大的遗产部等。同时,大多数国家在这些刑侦部门的基础上,还建立了广播电视产业的独立规制机构。这些机构的特点有:一是依据相关的法律设立,并且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保持一定的距离;二是能够在宪法和相关法律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对广播电视行业内行使媒体的监管权。大部分国家的独立于政府行政系统的监管机构或部门拥有授权广电媒体开办权、电视节目内容的监管与规制的权利。在部分发达国家独立于政府行政系统的独立机构或部门还有不同程度的司法权,可以处理对媒体不遵守规制的处罚,而其处罚的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停播、暂停发放许可,甚至可以依照其违法规制的严重程度对其作出撤销其许可的权利。

总体来说,发达国家管理本国的广播电视产业中的娱乐综艺节目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强制性法律手段。通过设立相关的法律或修改相关的法律,一方面,直接使用法律规制来对电视媒介的产品内容进行法律范围内的管制,针对有违反该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授权独立于政府机构的广播电视产业的独立监管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对本国的广播电视产业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约束。

第二,调节性经济手段。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对本国范围内广播电视活动进行调节,调整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结构。主要的方式有控制广播电视媒体的财源、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税收和补贴等进行控制。

第三,规范型行政和政策手段。通过本国政府的性质部门对电视产业中的不规范活动进行相应的行政指导、许可和处罚等。

第四,约束型社会手段。一方面,通过社会组织、政府行政和司法部门之间的互动,影响和制约这些机构的决策,从而影响相应的广播电视产业内的公共媒体和商业媒体的决策和活动;另一方面,直接派驻相关的代表进入广播电视产业的媒体内部,直接影响这些媒体的决策和活动。此外,社会大众通过互联网等舆论压力来直接对广播电视的娱乐节目的内容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五,自觉型自律手段。主要包括本国广播电视行业的内部自律行为,广电媒体的内部管理与自我约束机制,业内人员的职业准则与行为规范等。

五、国外规制对我国娱乐节目管理与引导的启示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广播电视产业的管理和规范经验,建立完备的针对广播电视娱乐节目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对广播电视规制的法律框架,并以此作为广播电视产业的规制标准。

广播电视综艺娱乐节目的行政规制主要的对象是娱乐节目的内容,通过相应的行政规制对娱乐节目进行调整、规范以及行政处理需有严格的宪法精神,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应当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广播电视产业的法律体系。结合国外的发展经验,我国可以建立以宪法为基础,以一般性法律体系为根据,针对广播电视产业的专门法,以一套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完成对广播电视媒体的规范和约束。

作为广电产业的监管部门,广电总局应当合理合法地发挥其监管的作用。在制定和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广电总局应以法律为依据,以我国的广电产业的发展为目的,制定相应的规制,进一步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优化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结构与环境。

为了净化广播电视产业的环境,以及保护未成年人与受众的公共权益,应当杜绝综艺娱乐节目中涉及暴力、色情或歧视性言论等内容:一是对有损国家利益或涉及危害社会稳定的节目内容与言论,应当对其进行禁播处理,并在播出之前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查,以防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安全造成危害;二是针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涉及低俗内容的综艺娱乐节目内容,可以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的投诉机制和广电内容的监督机制,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与规制的活动进行监管与行政处理。

六、结语

目前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广播电视产业法律体系,将广播电视综艺娱乐节目向宏观理性、系统规范的道路上发展。法律体系的建立和规制机构的职能规范不仅要从全国电视广播产业的角度去考虑未来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方向,而且还要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广播电视产业的竞争环境和地区的差异也将逐渐体现在整个广播电视行业中。只有完善的广播电视产业规制和完备的行政规范才能使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得到平稳发展,同时其创新也不会受到限制。

参考文献:

[1] 李世成,张雨.我国电视娱乐节目监管探析[J].当代电视,2012(01):69-70.

[2] 曾祥敏.中国电视传媒发展的几点趋势探究[J].中国电视,2012(05):36-39.

[3] 吴克宇.以宣传管理创新推动广播电视节目创新[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4(11):90-92.

中图分类号:G22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0-0116-02

作者简介:陈佼怡(1995—),女,福建长乐人,本科,研究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

猜你喜欢

政府规制广播电视
周二广播电视
周四广播电视
周六广播电视
周日广播电视
周五广播电视
周三广播电视
基于政府规制理论视角下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研究
基于中小型矿产企业融资风险谈政府规制
我国出租车准入的政府规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