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传播中的媒介审判现象研究

2016-02-28董宏书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司法部门司法机关审判

董宏书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网络传播中的媒介审判现象研究

董宏书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在新媒体时代,各大门户网站和自媒体的迅速崛起使得大批网友投身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大潮之中。然而,一些网络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时容易出现错位或越位的现象,其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对一些社会敏感案件形成过早的主观预测,并影响受众对案件本身的理解和判断,从而形成网络新闻的媒介审判。此种行为不但误导了受众的舆论导向,而且严重干扰了司法部门的正常审判。

关键词:网络传播;媒介审判

新闻媒体在行使话语权时,通常会对社会相关新闻案件进行监督。媒体一般在发布客观、真实信息的同时,对办案机关进行监督。发布内容一般是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原则及结果,媒体将其公开透明地呈献给广大受众,以促进司法公正,同时满足受众的知情权。然而,一些媒体的新闻报道并没有遵守客观主义的原则,内容和评论存在明显的主观倾向性,甚至是非理性的、带有负面情绪的过激言论,该言论会在受众间产生负面影响,也会给司法部门的审判带来一定的舆论压力,从而影响法律部门对案件的独立审判。

一、媒介审判的实质及表现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以行使舆论监督为名,通过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干预并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这一做法没有遵循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在司法机关未作出审判结果之前就大量进行相关报道,并凭借主观臆断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道义上的审判,进而将新闻内容公开传播,既干预了司法的独立审判,又误导了受众的认知。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以话语强权代舆论监督。

二、媒介审判的危害

第一,破坏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客观真实是新闻的核心灵魂,新闻报道必须以遵守客观性原则为前提。为了满足广大受众的知情权,新闻记者应将新闻事件客观真实地呈献给受众,其来源必须真实可靠,报道中的每一个要素都要经得起事实的反复拷问。然而,一些媒体或记者置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于不顾,或是盲目追求发稿速度,单纯追求新闻的时效性而没有深入采访就草率发稿,或是在稿件内容中对新闻案件进行主观臆断。更有甚者,为夺人眼球、获取一定的点击率,故意玩起文字游戏,歪曲事实,将受众的舆论引向歧处,从而在受众群体中引起哗然反应,造成情绪失控的民愤现象。从“我爸是李刚”案件到“药家鑫杀人案件”再到“李天一事件”,案件的当事人均被媒体故意标签化,甚至一些新闻为迎合广大受众的心理需要,故意歪曲或编造事实。正如《独家网》所言:“媒体的报道在无意识中催化着民意的愤怒,而民意的愤怒又进一步为媒体提供了报道的素材,从而导致媒体营造的‘拟态环境’更加深刻地影响着受众,影响着司法的正常审判。”

第二,妨碍司法独立审判。公众对于社会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均来自媒体的公开报道,而媒介审判现象多为媒体人主观意义上感性的道德审判,其观点缺乏相关的法律基础,可能误导受众对事件本身的理解和评判,民间舆论哗然及对司法机关审判质疑的声音也越来越大。例如,2015年冬,一则标题为《河南辉县一大学生闫某掏16只鸟被判10年半》的新闻引起了网络舆论的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表示司法部门审判过重,置司法部门于不道不义之地,甚至将讨论话题延伸到其他领域,否定司法机关的判决。为此,司法机关不得不及时出面作出解释:事件中的大学生并非是简单地“掏鸟窝”,而是涉嫌与他人非法收购、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机关是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样,网络舆论风波才得以平息。

第三,容易诱发网络暴力现象。媒介审判的现象一旦发生,事件的当事人往往便成为广大网民关注的焦点,随之而来的便是网友对当事人尖锐苛刻的人身攻击和口诛笔伐的谩骂。甚至,事件当事人要遭受人肉搜索的侵害,原本一个媒介审判的现象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讨论的发酵,演变成了一场没有硝烟的口水战争,也就是网络暴力现象。例如,去年曾引起一时轰动的“淮南女大学生扶老事件”便是典型的由媒介审判转为网络暴力的案例。女大学生在微博寻找证人证明自己未撞人的同时,便有媒体发出“安徽女大学生扶老被讹”的新闻,媒体草率地对案件进行定性,让老人家属背上“讹人”的罪名。而当事件发生逆转时,舆论之剑又一齐刺向女孩,致使女孩不忍背负“骗子”骂名,在微博上直指媒体的不当报道给其身心造成伤害。

三、媒介审判的防范措施

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一方面是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媒体为获取既得利益而出现的媒介失范现象;另一方面,是由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时出现的权利错位和越位所导致的。与此同时,司法部门审判流程的不透明也是造成民众质疑司法机关审判而过分依赖媒体消息发布的重要原因。结合以上导致媒介审判的因素,相关部门应对症下药,从病痛的根源着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媒介审判现象的再次发生。具体建议如下:

一方面,应对新闻媒体部门进行相应整顿。第一,媒体机构应坚守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媒介自律。报道必须坚守客观性原则,做到深入采访,不添杂个人的主观想象,对社会新闻事件不做草率浅层的主观评判,避免标签化的新闻报道。给事件双方均等的陈述机会,正确地引领舆论导向。第二,媒体应明确自我角色定位,不以“无冕之王”自居,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力,不做权力越位行为,不破坏、不干预司法部门的独立审判。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坚持案件审判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满足广大公民的知情权,并及时发布案件的处理进程和审判缘由。适时建立健全典型案件的网络公示制度,让司法机关或新闻发言人现身说法,使网民及时了解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的不透明而造成网民猜疑,引起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 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 (01):64-66.

[2] 李丹萍.互联网传播语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5:32-36.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0-0093-01

作者简介:董宏书(1989—),女,黑龙江拜泉人,黑龙江大学新闻学2014级硕士,研究方向:新闻传播理论与实务。

猜你喜欢

司法部门司法机关审判
浅析在新时代如何进一步增强司法机关思想政治工作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
基于正当防卫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五个到位”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试点工作
司法部门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研究
裕仁天皇如何逃过审判
中国审计署:2015年逾二千人遭撤职停职处理
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去哪了
消失中的审判
未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