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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
——以利益均衡为视角

2016-02-28舒伟斌陈运来

学术界 2016年4期
关键词:投保人被保险人农业

○ 舒伟斌, 陈运来

(1.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2.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法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13;3.湖南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2)



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
——以利益均衡为视角

○舒伟斌1,2, 陈运来3

(1.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2.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西南昌330013;3.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82)

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解除立法应贯彻利益均衡理念,以保证此类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具体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均应符合相应条件,尤以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条件的合理规制具有独特重要意义;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解除应遵循的程序包括必要时事先征得第三人同意及应履行备案手续等;至于法律后果,原则上应具有溯及力,但亦不排除无溯及力的特殊例外情形。

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解除;利益均衡理念;条件;程序;溯及力

在我国农业保险实务界,合同解除现象近年来已在农业保险领域出现。笔者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解除比商业性农业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类和非保险类合同的解除要复杂得多,它既能较好地反映当事人意思自治,亦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政府干预,因而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这一现象的发生也是正常的,并将对与此相关的各类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鉴于我国《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其有关规定并不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解除实践的需要,而新颁布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只有第11条简单涉及到农业保险(含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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