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性立法的中国实践
2016-02-28李丹阳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学习与探索 2016年2期
李丹阳(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试验性立法的中国实践
李丹阳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摘要:近两年来,包括司法改革试点、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立法、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内的多项立法或立法准备工作均指向一个共同的概念——试验性立法。试验性立法是探索、测试改革具体方案的重要法治途径之一。试验性立法的类型主要分为授权行政机关暂行立法、授权司法机关试点探索立法、地方先行先试立法三类,试验性立法的过程依次为授权试验、提出具体试验方案进行试验、试验后反馈和评估、推广经验正式立法。试验性立法在本质上就是探索型立法、根据实证经验立法、央地互动立法、以及立法过程延长。试验性立法具有用法治的方式实现改革、在稳定中实现改革、科学立法、以及推动立法体制创新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试验性立法;试行法;暂行法;授权立法;先行先试立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重大决定之后,改革和法治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改革的方式被明确为法治。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法律的废、改、立来引领和推动改革,确保“凡属重大改革都于法有据”[1]。自全面深化改革以来,多项正在进行中的立法、修法或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并且必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远影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立法、立法体制修改、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三者共同指向一个概念,即试验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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