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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线索是犯罪吗

2016-02-25

方圆 2016年3期
关键词:诬告陷害作案人蒋某

湖南沈先生:2015年,我朋友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于永川区公安局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的黄某对其关照有加,李某想感谢一下黄某。他想起去年自己与朋友在永川区某家庭旅馆盗窃的事,遂向黄某提供了该犯罪线索,但其是作案人之一,为逃避打击,其向黄某称作案人为一名叫“蒋某”的永川籍男子。 同年4月中旬,永川区公安局将蒋某列为盗窃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导致蒋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并拘留68小时。请问提供虚假线索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提供虚假线索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使被害人蒋某被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追逃,并被限制人身自由达68小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李某提供虚假 “犯罪线索”并虚假指认犯罪嫌疑人,造成蒋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严重后果,不仅不能替狱友立功减刑,还将受到刑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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