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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 培育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2020-11-18临汾市纪委监委

支部建设 2020年27期
关键词:诬告陷害亮剑公职人员

□ 临汾市纪委监委

前不久,临汾市反腐败领导小组制定出台《关于在查处诬告陷害党员与公职人员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从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四个方面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等作出具体规范,着力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培育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明确界定诬告陷害具体情形。《办法》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并明确诬告陷害应当从重处理的9 种情形,包括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严重干扰监督执纪执法或巡视巡察工作的;诬告陷害正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诬告陷害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的;组织已有明确调查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策划、组织、煽动、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诬告陷害严重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严重浪费公共资源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细化各部门工作职责。《办法》规定,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单位应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依规依纪依法有效做好查处打击诬告陷害工作,并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工作职责,包括市纪委监委履行市委反腐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筹领导查处诬告陷害工作,协调解决重要问题,汇总报告有关情况,对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中发现的诬告陷害问题线索进行甄别研判,提出意见,并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等;市委组织部督促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对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诬告陷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认定,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对诬告陷害人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诬告陷害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案件,对诬告陷害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职责,对诬告陷害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诬告陷害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案件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等;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基础信息查询、匿名诬告陷害人等身份的核查,依法履行职责,对诬告陷害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明确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工作程序。《办法》规定,查处诬告陷害工作按照甄别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工作、严格认定处理、通报典型案例等程序进行。甄别问题线索环节,由市委反腐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排查甄别问题线索,并报市委反腐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统一研判。对属于错告的,举报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对属于诬告的,市委反腐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启动查处诬告陷害工作。开展调查工作环节,由市公安局对匿名诬告陷害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确定身份信息,诬告陷害人为党员或公职人员的由市纪委监委或市委组织部负责做好核查工作,诬告陷害人为社会人员的,由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做好侦查工作。严格认定处理环节,调查结束后对诬告陷害行为进行认定,对于诬告陷害人或者被诬告陷害人是市管干部的由市委进行认定,非市管干部的由市纪委监委进行认定。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诬告陷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审判机关依法审判;诬告陷害人是社会人员但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处罚或审判结果及时报告市委反腐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典型案例环节,《办法》规定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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