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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场重建中作案人行为基准线的确定

2012-01-28□董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基准线物证痕迹

□董 宁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论现场重建中作案人行为基准线的确定

□董 宁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在现场重建过程中关于作案人行为基准线的研究尚属初始阶段,其涵盖生理、性格、心理三方面内容。作案人行为基准线的确定,对精准发现提取物证、串并现场散乱的痕迹信息、准确认识案情、分析作案人特点有积极意义。侦查人员在重建现场的过程中,通过勘查现场、发现重点痕迹物证、勘验尸体、排列案件现场痕迹先后顺序、模拟案发现场作案经过、重新查找并排除不合理因素等几个步骤,最终确定作案人的行为基准线。在确定作案人行为基准线时应注意,现场重建的还原度,以及造成行为基准线偏差的偶然因素。

刑事犯罪现场;作案人;行为基准线;现场重建

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现场重建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刑事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基础工作完成后,针对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进行分析排序,最终尽可能地还原案发经过,即现场重建。现场重建的中心是作案人的行为,现场重建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准确地分析作案人的特点,为案件的下一步侦破工作提供依据。围绕作案人行为展开的现场重建工作,就是在现场勘查工作的基础上感知、总结、矫正、确定作案人行为基准线的过程。

一、作案人行为基准线概述

现场重建是一项复杂而精细的工程。各种现场痕迹中均或多或少、或正向或逆向地隐含作案人的行为信息点。将这些看似单个无序的信息点连接起来,就出现了一条曲线,即作案人的行为基准线。行为基准线以行为人为主体而区别,即作案人不同,现场重建需要确立的行为人基准线也不相同,但是在同一或同一伙作案人实施的不同案件中,在现场重建中建立的行为人基准线应该是互相印证的。对于多人作案的现场进行重建时,应将案件根据作案人在现场具体行为交叉不同进行拆解,然后逐人分别建立行为基准线。作案人行为基准线的确立不同于作案人特点的总结。作案人行为基准线是现场痕迹物证在刑事侦查员脑海中映射的由若干信息点共同构成的关于作案人行为的最简单的基调,这条基准线来源于现场痕迹物证,同时又被侦查员用于解释现场勘查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点,最终被不断校正后逐渐清晰明确,在侦查员总结归纳后形成作案人特点。作案人行为基准线是不断调整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目前,关于行为基准线的研究尚属初始阶段,其具体涵盖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理方面。行为基准线的生理方面主要是关于作案人生理属性的特征点和其在行为中稳定反应的显型特点。例如,作案人的指纹特征、足长、步长、步宽、行走习惯特点、性别因素决定行为中反应的明显特征点。生理基准线在勘查现场后被确定下来,可以在现场后续勘查工作中被加以应用,用于区分作案人留下的痕迹和其他类别痕迹。同时,生理基准线在被应用的过程中被不断地修正和完善。

(二)性格方面。性格是行为的主导,行为是性格的外化表现。在对近几年一些特定典型案例围绕作案人行为基准线性格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发现,作案人性格中温和、暴虐、贪婪、懦弱、抑郁、拘谨、犹豫等特点,在现场痕迹中都有所体现。现场遗留的痕迹与作案人的性格有直接关系。从凌乱的痕迹中抽象出作案人性格方面的信息点,是作案人行为基准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有关作案人嗜好、怪癖等方面特点也应包括在基准线性格方面。

(三)心理方面。关于作案人行为基准线心理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心理素质和情绪稳定性等。心理素质水平高低在现场痕迹中表现不同。心理素质良好的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遇到突发紧急情况时能够较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在案后逃离现场、处理现场过程中表现出心理抗压能力强。而心理素质不好或初次作案的人员在案件现场的表现则截然相反。在研究作案人行为基准线时,心理素质和情绪稳定性是作为两个层面分开分析的,但二者之间确实是必然、统一的关系。

二、现场重建中确定作案人行为基准线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成员流动性加强,各类刑事案件在发案数量、恶性程度、涉案范围等方面均比改革开放初期形势严峻。根据现实需求,现场重建等理念被引入我国公安一线刑侦工作中。传统的侦查工作一般在现场勘查工作结束后进行案情分析,围绕案件性质、作案工具、作案时间、死亡原因等进行分析,进而粗略刻画作案人特征,为下一步在既定范围内摸排作案人做出安排。传统的案件分析在现场勘查工作环节,只是简单的提取、固定痕迹物证,在更进一步细致发现物证并围绕痕迹物证深入展开科学分析方面存在不足。一些侦查人员甚至认为现场勘查环节工作的疏漏可以在后期案件调查走访过程中得以弥补。这样就容易形成对案件侦破至关重要的现场信息未被充分发掘,进而造成后期案件侦查其他工作难度增加。

新时期的刑事侦查工作科技含量提升,在围绕现场展开的现场勘查工作中早已突破简单提取痕迹物证的阶段。现场勘查人员要根据现场反应的痕迹物证信息,重新布建恢复案件现场原始状态,在最大限度还原案发经过的过程中,更精准地辨别、认定、区分作案人留下的痕迹,为准确刻画作案人条件提供依据。确定作案人行为基准线介于现场痕迹物证提取工作和现场重建工作完成之间。作案人行为基准线的确定是一个不断校正的过程,刑事技术人员根据现场痕迹物证信息在自己的脑海中构建本案作案人的行为基准线,并依据这条基准线在接下来发现、认定痕迹物证的过程中加以验证和校对,最终针对作案人的行为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稳定的主观认识。这条行为基准线的确定,不仅有利于更加精准的发现、提取物证,还直接把现场散乱的痕迹信息点串并起来,有利于刑侦人员更加直观、系统、客观、准确地认识案情,分析作案人特点。

三、确定作案人行为基准线的一般步骤

作案人行为基准线的确定并非一蹴而就,它是一个循环校订认知的过程。它贯穿于刑事现场勘查、案情分析、现场重建的整个过程之中。

(一)仔细勘查现场,发现重点痕迹物证。侦查人员最初到达的现场有时并非案件的中心现场,即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它有可能是抛尸、毁灭罪证的地点。但是,无论是中心现场还是第二、第三现场,在这些现场之中都曾经发生与案件有关的行为,因此现场就具有了它特定的现实意义。常见案件现场都存在各种不同类型的痕迹,如工具痕迹、足迹、手印、枪弹痕迹、血痕、DNA生物检材等。这些痕迹中并非都与案件有关,也并非均具有检验鉴定的价值。这就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对现场的勘查要格外仔细,对于个别大案现场,还要注意现场封锁保护,准备复勘。另外,侦查人员应充分认识现场勘查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杜绝因主观原因而未能全面彻底勘查现场,进而遗失一些重要的痕迹信息。

(二)重点勘验尸体。现场的尸体是另一个重要的现场。尸体上除了致命伤形态、其他伤痕痕迹外,在死者毛发、皮肤、指甲、衣物口袋边角、鞋袜等部位都可能存在一些肉眼不易发现的痕迹物证。利用专业的设备,这些微痕和微量物证都可以被提取,个别物证有可能成为破案的关键。对于尸体的勘验要严格遵循现场勘查关于尸检的要求和规则进行。在勘验尸体的过程中,要仔细观察伤口外部边缘形态特征,并将外部伤口形态与内脏损伤相结合,最终准确确定致死原因。同时,要注意从整体伤口布局情况把握作案人行为特点,为作案人行为基准线的确定做出最初的判断。

(三)排列案件现场痕迹先后顺序。在凌乱的现场环境中,尸体、痕迹、物证从外部形态上各自相互独立地共存于一个空间之中。但这些事物由作案人在现场的行为串起来,共同说明案发当时发生了什么。在对现场和尸体进行详细的勘验之后,侦查员应当仔细研究每一个痕迹物证所反映的信息,并将物证之间串联起来,根据其所处的位置、存在的形态、形成的时间,推断出案发现场诸多痕迹物证形成的先后顺序,并认真审查其存在顺序的合理性。

(四)模拟案发现场作案经过。痕迹是行为对物体产生作用造成的形态改变。在对现场痕迹进行严谨的排序之后,刑事技术人员应当置身于现场痕迹物证之中,通过现场痕迹倒推造成痕迹的动作形态,再通过自己模拟这些动作形态检验是否会形成该痕迹。如果模拟后形成的痕迹与现场提取的痕迹不同,则说明该痕迹不是该动作造成的,刑事技术人员就应该及时调整自己的模拟动作,直至产生与案发现场类似的痕迹为止。在对现场痕迹逐一找到其形成动作后,刑事技术人员要将这些动作连贯起来进行多次模拟,这不仅检验动作的合理性,同时也有利于贴近再现案发当时的场景和细节。

(五)重新查找并排除不合理因素。通过刑事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案发现场痕迹物证存在的形态和顺序,亲身模拟犯罪动作过程,进而最大限度地还原案发当时的场景。在这个模拟的过程中,一定会存在痕迹与动作不相符、以及动作之间不连贯或正常条件下无法完成的情况。这些矛盾点的出现就是需要侦查人员正视的问题,将矛盾点和不合理之处罗列出来,逐一进行分析重新演练,最终会找到能够将这些凌乱的痕迹串起来的一套完整的动作,而这个动作将是最贴近作案人行为的动作。在这个查找并排除不合理因素的过程中,刑事技术人员针对作案人行为基准线的认识会越来越清晰。

通过以上几个步骤,侦查人员在重建现场的过程中,也将最终确定作案人的行为基准线。

四、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在现场重建中确定作案人行为基准线时,还应当注意一些问题。

(一)现场重建的还原度。现场重建的目标是通过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证推测案发当时发生的事情经过。在这个倒推的过程中,现场重建是否可以实现完全准确的还原犯罪过程,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经过多次现场重建实验和破案后比对发现,影响现场复原准确性的原因很多,如现场痕迹物证被破坏程度(包括人为原因与自然原因)、刑事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现场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原因有些是可以克服的,但也有一些是不可抗拒的。因此应当认识到,任何一个现场都不可能实现完全的现场重建,只能通过工作人员的努力最大限度地还原现场案发经过。

(二)造成行为基准线偏差的偶然因素。在确定作案人行为基准线时,应认识到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仅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还会受到来自案发现场当时环境的影响,以及被害人的影响。这些影响都应在确定作案人行为基准线时予以充分考虑。同时,鉴于这些偶然因素的影响,应当允许已确定的作案人行为基准线存在一定的偏差。

D631

A

1674-3040(2012)02-0069-03

2012-03-01

董宁,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侦查。

(责任编辑:庄 稼)

编后语:此作系“中国警学期刊方阵”合作交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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