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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文化视野中民事诉讼目的论的重构

2016-02-24马晓刚柴亚桃

关键词:主体价值法律

马晓刚,柴亚桃

(1.北方民族大学 外语学院, 宁夏 银川 750021;2.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陕西 西安 710600)

【法学研究】

权利文化视野中民事诉讼目的论的重构

马晓刚1,柴亚桃2

(1.北方民族大学 外语学院, 宁夏 银川 750021;2.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陕西 西安 710600)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客观上要求重构民事诉讼的目的论。重构当下中国的民事诉讼的目的论,必须考虑重构的内在理论语境。以权利文化为分析进路,可以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对内含特定利益的特殊社会关系的整合。

治理现代化;权利文化;民事诉讼目的;社会关系

当下的中国,正在经历着一个从封闭性社会迈向开放性社会、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迈向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从传统型政治统治模式迈向法治型政治统治模式的剧烈社会转型。执政党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如何有效化解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产生的附带性社会风险和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进而实现社会的有序治理。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作为执政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这种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原因就在于法治恰恰就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途径和模式,通过包含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内的司法过程来化解社会矛盾并实现社会公正,是法治最根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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