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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法律性质探析

2016-02-24王艺霖

关键词:性质法律

王艺霖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6)

【法学研究】

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法律性质探析

王艺霖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06)

从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法律基础视角,分析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法律性质,认为其性质是动态的、发展的,无论从其法定权力的外部关系还是法定权力的内部关系而言,其法定权力的法律性质的发展趋势都保持高度独立性,并具有由以国际法性质为主向以国内法性质为主转变的趋势。

欧洲央行;法定权力;法律性质;独立性;国际法性质;国内法性质

放眼全球区域性金融机构,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以下简称“欧洲央行”)可谓是非常特殊的一类金融机构,“它是根据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是为了适应欧元发行流通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产物”[1]。欧洲央行在欧盟授权下,建立在欧盟成员国国家中央银行的地位之上,拥有各国上交的部分主权权力,如货币发行权、对欧元区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权,等等。“欧洲央行具有法人资格,可在各成员国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处理其动产和不动产,并参与有关的法律事务活动。”[1]既然欧盟将欧元区国家的经济金融的监督管理权授予欧洲央行,那我们有必要分析这些法定权力具有哪些法律性质,从而看出这些法律性质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其是否具备一定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是否具备一定的规律。

一、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高度独立性

讨论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独立性,就要先弄清几个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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