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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之限制

2016-02-24王鸿貌

王鸿貌

(西北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法学研究】

论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之限制

王鸿貌

(西北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实质课税原则作为从税收公平原则之中发展而来的一个次级原则,虽然具有深化税收公平原则、实现税收义务分配实质公平的功能,但它的运用却必须受到纳税人财产权保障原则、生存权保障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的限制。否则,就会破坏纳税人的财产权和生存权,破坏税收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并从根本上危及税收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实质课税原则;财产权保障;生存权保障;税收法定原则

近年来,随着税法学的理论深化和世界各国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司法实践的发展,实质课税原则不仅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可,而且也得到了许多国家税收立法机关、税收行政执法机关和税收司法机关的认可,并被用于对税收立法、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它是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和深化,是对税收形式公平局限性的修正和完善,代表着税收公平原则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发展的方向。尽管如此,从理论上来讲,实质课税原则毕竟只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一个次级原则,因此,这就决定了实质课税原则不但要受到税收公平原则本身的限制,而且还要受到宪法中关于纳税人的财产权保障、生存权保障和税收法定原则的限制。否则,它就可能被滥用,导致对税法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破坏,从而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危及税收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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