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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传播中隐私权的价值之辨

2016-02-19■路鹃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环境信息

■ 路 鹃



新媒体传播中隐私权的价值之辨

■路鹃

新媒体以用户自生内容为特征,“用户中心—弱把关”的分享性传播模式使自由传播的扩张达到了一个临界点,公民隐私权面临的威胁与侵害日益复杂和严重,传统隐私权保护的宗旨在精神性权利外,更发展出财产和经济上的意义,个人信息成为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重要社会资源。近几年来发生的隐私侵权案例中,个人信息几乎都程度不等地涉及到了财产利益。窃取个人信息的逐利性越来越强,营销精准性的住房、汽车、健康、医疗、金融财产等信息更成为窃取的热点。这给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框架带来了严峻挑战,要实现全面、充分的保护,必须要对隐私权的本质属性进行价值辨析。

一、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利还是财产利益?

学理上存在着两种观点:其一着眼于个人的终极价值——人格尊严,认为隐私权的价值是“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本质”,是“不可侵犯的人格权”①;其二认为隐私是一种经济利益的“中介产品”,目的是促进社会财富的最大化②。隐私信息中隐含着财产权利。鉴于目前个人信息可商品化的趋势明显,有学者主张③,应将财产权特征显著的个人信息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

但隐私权不能被视为完全意义的财产权,财产的损失是隐私侵害的后果之一,以财产权对隐私权实行保护,虽然能明确权利人财产的范围,却不能使个人私领域和个人权利免遭其他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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