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下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刑法对策
2016-02-18姜瀛
姜瀛
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辽宁大连116025
风险社会下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刑法对策
姜瀛*
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辽宁大连116025
回应风险社会命题的要旨在于实现风险分配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因此,刑法介入风险社会的重要目标在于推动社会风险的多元化分配。针对风险社会中矿产资源开发所引发的公害问题,抽象危险犯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增加风险制造者刑事风险的方式来强化其对于公害风险的注意义务,但这一路径的局限性在于未能打破风险分配的简单格局。刑法在推动风险的多元化分配过程中须有所作为,应当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公害风险承担主体的多元化,将拒不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独立入罪,并强化对相关辅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以积极的刑法机制来建构起新型的风险分配格局与风险监督体系,推动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功能之实现。
风险社会;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刑事政策;风险刑法
姜瀛.风险社会下矿产资源开发公害犯罪的刑法对策[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2):9–15.
Jiang Ying.Counter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About Public Hazards of Mineral Resource Development in the Context of Risk Society[J].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16,18(2):9–15.
20世纪80年代,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在反思现代性的过程中提出了“风险社会”的命题,自此,风险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话语。反思现代性的过程也是正视全球所经历的由“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风险成为观察社会变革的重要线索。可以肯定,提出“风险社会”命题的重要价值在于其建构起反思现代化的新体系与新视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