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为现代社会奠基
2016-02-16徐星海
速读·中旬 2016年3期
徐星海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稳步推进,特别是经济市场化的成功实施,文化全球化的步伐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传统“老百姓”的概念日益受到“公民”概念的挑战,这不仅是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更体现了我国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和成熟。
究竟什么是“公民”?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显然,这是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法律和政治地位。但是否能够真正拥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以及能否真正行使这些权利才是问题的关键。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行为能力,将公民分为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三类。而对公民能力则没有回应,这也不是法律所能为的。因此,就需要教育,需要开展公民教育。从中小学教育看,就是要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培养成能够行使且知道如何行使公民权利,并尽相应义务的合格公民。由此看来,开展公民教育也是与宪法精神相一致的。但为何在我们的教育目标中,对公民教育一词比较羞涩,至今也没有正式提出?这一方面与我们教育自身的独立性有关,也与教育责任缺失有关。英国哲学家约翰·怀特认为,教育基本上就是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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