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视角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及其制度价值
2016-02-15吕凤丽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吕凤丽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0005)
被害人视角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及其制度价值
吕凤丽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0005)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以来,关于这一制度正当性和制度价值的争论不仅没有平息,反而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社会公众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激起更多的讨论并引发褒贬各异的态度。被害人主体意识的缺失和潜在的国家报应思想是导致对刑事和解制度误读的一种思想根源。在被害人视角下,刑事和解制度是国家制度在国家与个人之间、报应与功利之间逐渐寻找均衡点的制度理性的体现,其复合性特征也能使其独立于传统宽刑制度并彰显其制度价值。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复合性;正当性
我国传统二元体系下的刑事司法制度并未为被害人这种当事人配置与其受害地位充分匹配的诉讼权利,被害人仅仅具有控诉和证人的边缘性功能,这种切而不入的角色功能使得其实质上被排斥在整体刑事冲突解决机制之外,不能完全反映其在刑事冲突过程中鲜明而饱满的正当主体的形象,因此其法益保护也必然受到严重的忽视。
近年来,随着实践的探索和推动,新刑事诉讼法通过整合与提升的方式明确了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特别程序,虽然被害人在刑事和解实践中的当事人主体地位与依诉讼法原理应然之主体地位仍存在关键性差别,但却为被害人获得实体性主体权利提供了规则意义上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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