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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主义与《刑法修正案(九)》

2016-02-15张耀林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张耀林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镇江212004)



刑法谦抑主义与《刑法修正案(九)》

张耀林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镇江212004)

摘要:刑法谦抑主义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宏观指导作用。刑法谦抑主义对 刑事立法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犯罪圈的划定和刑罚的设置两方面:在入罪方面要保持审慎态度,防止犯罪圈的 不当扩大;在刑罚设置上应尽量实现轻缓化,反对重刑主义。以此两方面作为考察标准,我国《刑法修正案 (九)》在犯罪圈的设定上略显冒进,在刑罚设置上表现出明显的轻刑化现象。

关键词:刑法谦抑主义;《刑法修正案(九)》;犯罪圈;刑罚结构

刑法谦抑主义、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主义是共同奠定近代刑法学理论的三大价值理念,这三种理念的核心都在于限制和规范国家刑罚权。目前,我国刑法立法在犯罪圈和刑罚结构两方面受到两种不同思想的支配,呈现出两种明显的发展趋势:在犯罪圈方面,受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指导,不断增设新罪名,扩充犯罪构成中的行为方式,犯罪圈不断扩张;在刑罚结构方面,越来越多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被废除,大量增设罚金刑,朝着刑罚轻缓化的方向发展。《刑法修正案(九)》继续延续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脉络,不过,以刑法谦抑主义对其做整体考察,《刑法修正案(九)》既有值得肯定之处,也有值得警惕的地方。本文基于刑法谦抑主义对《刑法修正案(九)》略做评析,试图为将来刑法的进一步修改提供些许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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