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改革新变化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2016-02-15孙廷然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孙廷然
(周口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周口466001)
论死刑改革新变化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孙廷然
(周口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周口466001)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删减9个死刑罪名;将绑架罪、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绝对确定的死刑模式修改为相对确定的死刑模式;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绝对数额+情节”修改为“概括性数额+情节”;提高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标准,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标准由“故意犯罪”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增加终身监禁制度;但刑法仍存在未涉及死刑适用总标准、死刑罪名仍然较多、具体适用标准或条件模糊等不足。
关键词:死刑适用标准;《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八)》;终身监禁
由学者和民众引领的废除死刑态势引起国家政治决策层的重视,国家政策也由此转向,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将废除死刑作为今后发展的方向。死刑本身是个复杂的议题,在讨论死刑问题时,也涉及许多对于不同制度的前理解。死刑废除依赖于现实的制度设计,《刑法修正案(八)》是死刑废除从纸面上的理论或学术讨论走进现实的首次尝试,奠定了我国刑法死刑废除的基本模型及其未来走势。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刑法完善进程中的又一次重大努力,也是死刑废止进程中的一次显著成就。
一、《刑法修正案(九)》中死刑改革背景
(一)根本动因:刑罚轻缓化
毋庸讳言,不论在刑事立法上还是在刑事政策上,均不能认为死刑是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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