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确立及其意义
2016-02-15王江一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王江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确立及其意义
王江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从私权层面财产权利的角度分析中国农村改革从“生产责任制度”演进为“土地产权制度”的路径,由此揭示了中国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改革过程中确立的土地财产权利归属于农民个人而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成为构建农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产权基础,提出了虚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夯实农民土地财产权利政策基础的建议。
关键词:生产责任制;承包经营权;土地财产权利
中国农村改革问题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不少法学家、经济学家以及政府官员都对这一问题表现出了极高的关注度。要想解决农村的发展问题,就必须解决土地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梳理不同历史时期农村改革的路径以探析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演变过程,明晰这一概念的历史演变对于建立农村土地改革的逻辑框架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保证改革路径的持续性、进步性,以及现实性。
一、第一阶段: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失去
作为双层经营体制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改革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农民手中的土地财产权利与村集体的变革息息相关。在后人民公社化时代语境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名词第一次出现。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这一概念最终明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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