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真实”
2016-02-13谢薇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谢 薇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学院, 北京 100088)
【法律学】
法治视野下的“真实”
谢 薇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学院, 北京 100088)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所代表的不同价值对我国的司法和法治的建设有着不同的意义。我国立法对“真实”的基本定位为贴近客观真实的法律真实。这和西方法治倡导的法律真实有不同之处,这不仅源于诉讼模式的差异,更是由于司法环境的不同。尽管如此,我国在追求“以客观真实为目标,以法律真实为底线”的目标中,仍存在一定困境。如何达成二者的统一,不仅需要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努力,更需要在全社会中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客观真实;法律真实;法治
依法裁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普遍原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判决(决定)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或阻碍。但一个公正的裁判必然建立在准确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上。但何为事实?历来存在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之争。
一、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概念及作用
客观,“谓不带个人偏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与‘主观’相对。”[1]客观真实,是指事实真实的发生过程。客观真实注重事件的真相,认为这种真实是案件本应具有的状态。但法律真实,是指司法过程中通过证据所构建的案件事实。这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下的实际事实。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同时人的认识程度会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客观真实实际上几乎难以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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