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系统思维在国际私法研究中的功能
2016-02-13张建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张 建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法律学】
论系统思维在国际私法研究中的功能
张 建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 北京 100088)
国际私法学在研究对象、学科范畴、研究方法等基本问题上独具特性。系统论思维作为贝塔朗菲所首创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以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作为思维整合的起点,对研究国际私法基础理论与前沿问题甚为必要。以徐国建为代表的学者早已关注到运用系统论解释国际私法研究,既要从系统规律出发宏观上解释制度原理,也要以此指导问题的研究思路与步骤,这尤其体现在资料分析、运用、整合方面。
系统论;国际私法;学科性质;仲裁实践
一、研究法学之方法概观
近代以来,国内外以“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愈发兴盛。作为独具魅力的思维操练场,法学使相当一部分思想家、实践者为之倾倒,从大体上讲,认为将法学区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是适宜的。其中,理论法学主要针对法理学、法哲学、法经验科学;法理学主要涵盖法学方法论与法目的论,法经验科学中则以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史学、法经济学等为主;而应用法学则以法解释学与社会政策学为要,关涉各部门法。从宏观上看,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其研究者所从事的工作,要么以逻辑分析的方法,要么以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获窥恰如其实之内涵。[1]129
国际私法作为国际法学科的分支,归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当无歧义。不过,冲突法中法律适用理论的产生与流变却脱离不开同一时代背景下的法理学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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