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立矿产资源法学的思考
2016-02-13■付英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6年8期
■ 付 英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关于创立矿产资源法学的思考
■ 付 英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矿产资源法学属于部门法范畴,是民法学、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相互融合的产物,是自然资源法学的一个分支。矿产资源法学与矿产资源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矿产资源法学包括矿产资源法的内涵、体系、效力和实施等内容。矿产资源法具有大陆法体系的特征,国际上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矿业法;历史上看,我国矿产资源法与历史传统渐行渐远。在矿法定位上宜坚持《资源法》定位,其下一步修订内容包括增设“矿产资源保护”一章,以及完善“矿业权”“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税费”等方面。
矿产资源法学;矿产资源法;内涵;体系;效力;实施;比较
矿产资源法学是以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的经济管理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随着矿产资源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矿产资源法学逐步成熟,进入创立阶段。应该说,以往在学界或业界针对涉矿的法律文本和法律问题、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矿产资源法修订及其配套法规建设等方面进行研究的人很多,但从学科的视角,对矿产资源法进行系统研究的很少,迄今还没有见到这方面的专著。
1 矿产资源法学的地位
矿产资源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可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第一,矿产资源法学属于部门法范畴。从法学方法论视角看,它是关于对法律规范理解与适用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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