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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备与“去产能、去库存”

2016-02-13■刊评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6年8期
关键词:主体价值

■ 刊 评

矿产资源储备与“去产能、去库存”

■ 刊 评

《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用矿管理、注重勘查开采中的‘去产能、去库存’”。说明在深化矿产勘查开采业的改革中不能回避“两去”问题。而矿产资源储备也确实与此有关,本评述就此谈几点意见:

首先,能够作为储备的矿产资源,应当是会计学意义上的资产。其资产价值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自然资源资产所固有的天然形成的价值,属于资源权益;二是人类投入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也就是矿业权的价值,属于资本权益。与此同时,矿业权人也掌控了相应矿产资源资产全部价值的使用权,但能够流动的只有矿业权价值,如果出让或转让它,只是矿业权主体发生变化,矿产资源所有权并没有变动。

其次,对矿产资源资产的储备,也是一种需求,并不是找到矿无法利用就形成了储备。储备的需求对出资主体来说,或者出于商业性战略考虑,或者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或经济安全的需要。为此他必须付出代价,即必须按被储备资产的价格(购买)或成本(自己探明)支付资金并承担相应利息(资金的价值)。因此矿产资源储备,必须有产权明确的主体,这个主体如果是政府,必须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并且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这个主体如果是企业,它会根据自己经济利益的得失和效益的优势,做出正确的决策,无需外部强加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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