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公产:传统地方社会冲突中的特殊领域(上)
——以《天台治略》中的寺产案公牍为例
2016-02-13屈啸宇台州学院中文系浙江临海317000
台州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屈啸宇(台州学院中文系,浙江 临海 317000)
寺庙公产:传统地方社会冲突中的特殊领域(上)
——以《天台治略》中的寺产案公牍为例
屈啸宇
(台州学院中文系,浙江 临海 317000)
寺庙财产是传统社会中一个特殊的“公产”范畴,涉及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其中,对抗与冲突是其中重要的一面。戴兆佳《天台治略》所载广严寺案中的寺产处理在官、民之间引起的争议和对抗折射出这一时期寺庙财产的“公产”面貌所具有的模糊性和复杂性,说明所谓“公产”在区域群体认同中扮演的竞争领域角色,为我们呈现出地方社会历史情境下,公共财产所具有的特殊面貌。
寺庙公产;《天台治略》;广严寺案;“公产”竞争
寺、观、庙、堂等宗教场所的相关财产是传统社会中的重要社会经济内容。广义的寺庙财产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1.直接发挥寺庙宗教功能的殿宇建筑、宗教法器,以及僧道人员的自耕园圃;2.具有特定的捐舍、轮值、租佃与课税关系的生利性财产,在传统农耕社会,这一部分大部分是由各类农业不动产构成的。两者虽然从寺庙角度而言是一个整体,但在传统社会中则构成了两个具有微妙区别的部分。由于寺产捐舍与租佃中,在施主和寺院之间存在的习俗权力,以及由此而来围绕田产等生利财产形成的捐舍、赎买、租佃和其他权益问题,这一部分财产形成了一系列既不同于单纯宗教供奉,也不同于单纯财产捐赠的经济与文化特性,必须依赖于僧团、施主群体乃至于更广泛的地方社会参与才能维持其财产面貌,这一财产范畴也因此始终保持着“公产”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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