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保险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责任标准:基于义务履行的规范解释

2016-02-13石光乾寇娅雯

石光乾,寇娅雯

(兰州文理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法律学】

论保险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责任标准:基于义务履行的规范解释

石光乾,寇娅雯

(兰州文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保险法危险通知义务是基于最大诚信和对价平衡原则的法理基础,保险义务人怠于通知而产生保险标的损失核定责任承担纠纷无法避免,因保险人赔偿责任以承保标的危险程度为标准,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使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保险当事人履行此义务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从保险合同规定性、风险增加程度、义务人过错衡量三方面确定危险增加类型化区分,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考察主体确认义务履行的责任和法律标准。

[关键词]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责任标准;司法裁断

一、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纠纷及其法理思考

保险及时通知义务作为持续性保险合同的法定义务,如在合同生效期间未为履行或履行不当,将构成保险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相互损害。由于维系对价的法律关系失衡,保险实务中常常引发纠纷案件,如因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改变被保险人未为通知保险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因保险事故发生后义务人怠于通知而产生的保险标的损失核定和不利责任承担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合同成立后无法避免的原因是,我国《保险法》对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明确性不足,当事人对因义务履行瑕疵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称缺乏认识,导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责任标准无法认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