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公众认同的法哲学建构
2016-02-13马荣春赵登梅
政法学刊 2016年2期
马荣春,赵登梅
(1.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2.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连云港 222007)
刑法公众认同的法哲学建构
马荣春1,赵登梅2
(1.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2.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连云港 222007)
摘要:刑法公众认同的法哲学问题是刑法公众认同问题的一个“高度”,其可从法之真、法之善和法之美予以先后切入。经由法之真,刑法之真构成刑法公众认同的法哲学前提,其哲学本质是主体客体化,其将“合规律性”赋予刑法实践;经由法之善,刑法之善构成刑法公众认同的法哲学实体,其哲学本质是客体主体化,其将“合目的性”赋予刑法实践;经由法之美,刑法之美构成刑法公众认同的法哲学升华,其哲学本质是主客双向化,其将“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赋予刑法实践。刑法之真、刑法之善与刑法之美构成了刑法公众认同的完整法哲学内容,从而能够使得我们获得对刑法公众认同的深刻领会,以最终更加有效地推进刑法实践。
关键词:刑法公众认同;法哲学;刑法之真;刑法之善;刑法之美
刑法公众认同这一概念所直接表达的是公众这一群体对刑法的态度,即对刑法规范本身及其运行的态度。在学者看来,刑法公众认同,是指公众对犯罪与刑罚的适当对应关系的确信和对刑法划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界域的能力的期待,以及对于依法解决社会冲突的尊重和服从;[1]450另有人指出,刑法公众认同可以理解为法律文本的颁布、个案的判决结果符合公众的预期,依法解决冲突的结果符合公众的经验、情理、感受,从而最终达到公众信仰法律和服从判决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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