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析国际侦查合作原则之适用
——以中国-东盟为例
2016-02-13覃珠坚
政法学刊 2016年2期
覃珠坚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8)
略析国际侦查合作原则之适用
——以中国-东盟为例
覃珠坚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8)
摘要:国际侦查合作适用原则主要有尊重主权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平等互惠原则、灵活执法原则和打击犯罪原则。从中国-东盟来看,在适用国际侦查合作原则过程中,必须互相尊重主权、遵守国际规范、协商解决问题;承认主权高于人权,明确人权的相对性,了解和理解各国对人权的保护;强调互惠互利及其自愿性和平等性以及国内法律与公约条约的衔接;讲究执法的灵活性并排除执法的随意性,特别是在引渡的适用过程;侦查合作的目的是打击犯罪,有必要共同构建侦查合作机制、明确侦查合作规范和夯实侦查合作基础。
关键词:国际侦查合作;原则;适用;中国-东盟
“国际侦查合作是指不同国家的侦查机关在国际性犯罪侦查领域,为收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而相互提供帮助、协同配合的一种侦查行为。”[1]国际侦查合作也是狭义上的国际警务合作,即“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不同国家之间联合行动、惩治国际性犯罪的一种预防和控制手段”。[2]由于合作各国国度不尽相同,特别是主权人权认同与保护和法律制度的规定与实用方面的差异,侦查合作障碍难免,但并非不可逾越。实践证明,各国在侦查合作过程中,只要坚持尊重主权、保障人权、平等互惠、灵活执法和打击犯罪等原则,就可以达到侦查合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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