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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微信服务中著作权侵权豁免诉求研究

2016-02-13吉宇宽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6年9期
关键词:微信图书馆

吉宇宽(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

图书馆微信服务中著作权侵权豁免诉求研究

吉宇宽
(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

图书馆微信服务过程中存在着著作权侵权风险,制约着图书馆自媒体移动阅读服务的发展。图书馆可以针对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状况主动规避侵权;作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的抗辩,以保障图书馆享有“适当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豁免权。图书馆还可以主张以默示许可模式,保障微信平台上作品的快速获取与传播、信息的广泛交流与互动,进而保证移动阅读服务实现。

图书馆;微信服务;著作权;豁免权

1 图书馆微信服务中作品使用的主动规避侵权

图书馆利用微信平台,可以传播文字、图片、表情符号、音频、视频等作品,还可以与读者进行对话交流。这些作品一部分是图书馆自创或者采购所得;一部分是微信粉丝上传的;另一部分是图书馆从其他媒体获取以后进行转发的。在这些作品里面,有些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有些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只有把握这些作品著作权的基本状况,图书馆才可以主动规避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1.1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图书馆侵权免责的基础保障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满足“三性”条件,也就是“成果性”、“独创性”与“可复制性”。所谓的“成果性”是指成果外在的形式特性,即每一位创作者进行作品创作必须有一定的成果体现。一般来说,创作者的创作活动由思考、创作等按次序或者交叉地进行,最终有成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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