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能力城市低保人员“福利依赖”难题及其破解
2016-02-13陈翠玉
探索 2016年2期
陈翠玉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1 问题的提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困难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制度。根据1999年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该条概括规定了“城市低保”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由此可见,在我国“城市低保”对象中包括了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者(在劳动年龄内)。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城市低保”制度自1993年在上海开始实行,至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期间低保制度不断完善,低保线多次上调,低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可以说,低保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毫无疑问,“城市低保”制度对保障无劳动能力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必须看到,在我国“城市低保”对象中,包括了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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