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治理的中国路径探讨
——兼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利益冲突治理策略
2016-02-13肖泳冰
探索 2016年2期
肖泳冰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政治学教研室,江苏扬州225007)
“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是被广泛运用于政治、经济、社会乃至于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话语,意在从相互关联的两个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关系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1964年加拿大政府总理皮尔森针对自由党的一桩丑闻致函各部部长,提出:“部长及其手下人员不能拥有一个与其履行公职产生冲突的利益,即使这种利益是很遥远的。”[1]258-259此后“利益冲突”开始运用于廉政建设领域,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防范利益冲突的规定和制度,并逐渐普及到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把“利益冲突”界定为“公职人员的公共职责与其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中公职人员的私人身份(private-capacity)的利益不恰当地影响他们履行官方义务和责任”,即只要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不恰当地影响到他们履行公共职责时,就可以说他们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了。参考这一定义,我国廉政意义上的“利益冲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行使职权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和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一切不廉洁行为或者权力寻租的行为都可以界定为利益冲突行为,既包括极端的利益冲突(如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行为),也包括轻微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吃拿卡要”等作风问题)。狭义的利益冲突仅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职人员存在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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