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研究
2016-02-13王盼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王 盼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法律学】
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研究
王盼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生态修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往往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生态环境严重受损,而现行法律规范又缺乏对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的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修复责任主体进行研究。环境正义是修复责任主体界定的主要理论依据,同时也要从法经济学角度进行经济效益考量。基于此,我国应当构建污染行为人及其承继者为主要责任人,政府为兜底责任人,同时寻找受益者拓展资金来源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框架。
[关键词]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环境公平;经济效益
当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遏制,环境矛盾凸显,压力继续加大。《2012年中国环境统计公报》[1]显示,2012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684.8亿吨,相对于2011年(659.2亿吨)增加了25.6亿吨;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2.9亿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仅为61.0%,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呈增加的趋势。与此同时,2012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8 253.6亿元,较上年上升37.0%,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9%。近年来,新闻媒体披露和报道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事件:2004年沱江水污染事故,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和粤北北江流域污染事故,2009年的大连石油泄漏事故,2010年的紫金矿业水污染事故,2011年康菲石油溢油污染事故等等。频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带来的生态损害,以及累积性的土壤污染修复问题都是目前面临的重大环境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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