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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定价改革的路径选择
——以陕西省机动车检测企业涉嫌价格垄断案为例

2016-02-13纪文哲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企业

纪文哲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6)

市场自主定价改革的路径选择
——以陕西省机动车检测企业涉嫌价格垄断案为例

纪文哲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6)

当前,在简政放权背景下,以市场自主定价为导向的价格机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着对“前置条件”营造不充分、下位法修改没有与上位法相协调、定价程序不完善、监管限度不易把控等问题,这也导致出现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制约执法部门在反垄断实践中积极作用的发挥。文章提出应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基础上,探索切合我国具体实际的价格改革路径。

市场定价;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前置条件

一、案例介绍

2015年11月15日,陕西省物价局发布《陕西省定价目录》,其中,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项目调整为市场调节、企业自主定价。对此,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与各企业之间签订了《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管理办法》,初步确定了价格上涨数额,并约定于2015年12月21日前后统一涨价。至此,各企业均有意在原定价的基础上调整价格,并涉嫌价格协商、串通涨价以及价格垄断行为。

该案集中反映了在由政府定价为主转向市场定价为主的价格改革过程中,由于对前置条件营造不充分便仓促进行,致使出现了下位法与上位法不协调、定价程序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不具有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脱离监管,形成价格垄断,而这也违背了价格改革的调动市场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优化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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