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裁判官制度启示
2016-02-13傅新江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6年3期
傅新江
美国联邦裁判官制度启示
傅新江
美国联邦裁判官制度是与中国显著不同的一种法官制度。其裁判官制度的启示在于,不同层级的法官可以有不同的权限;不同层级的法官可以有不同的任期和待遇;不同层级的法官可以有不同的任命方式;不同层级的法官可以有不同的员额。深圳法院“案多人少”问题十分突出,有方案缺陷明显。应学习借鉴美国联邦裁判官制度,在推行法官司员额制的不同,建立“准法官”制度,进一步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加强法官队伍和后备力量建设,理顺司法辅助人员管理体制,提升审判效率。
裁判官;法官;司法辅助;审判
初审法官(Magistrate)词典多译为“地方法官、治安法官、裁判官”,只可以审理部分案件,对其它案件并没有审判权,也就是说,是一个只具有部分审判权的法官。中国法院没有这样的法官。美国联邦法院裁判官制度是与中国显著不同的一种法官制度。美国联邦裁判官制度有什么特点?能给我们什么启示?有什么值得深圳法院学习借鉴?
一、裁判官制度的内容与特点
美国联邦法院裁判官制度由《1968年联邦裁判官法》(Federal Magistrates Act of 1968设定,其职能是辅助联邦地区法官履行职责。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经被告同意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在民事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充当特别法官;辅助地区法官处理庭前程序和庭后申诉;处理地区法官授权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
2010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共有678名法官,在593名裁判官辅助下,共计审结各类案件404,873宗,其中由裁判官审结的轻微刑事案件116,983宗,民事案件12,47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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