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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于被害人特殊生物身份刑法规定的修改

2016-02-13狄世深

唐山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狄世深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论关于被害人特殊生物身份刑法规定的修改

狄世深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摘要: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和高龄老年人的权益,应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教唆或针对高龄老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应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童工”的年龄上限提高至“未满18周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还应在《刑法》总则中界定“儿童”的年龄。为了加大对幼女的保护,应同时取消“嫖宿幼女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并修正“强奸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刑法规定。

关键词:刑法;被害人;特殊生物身份

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其不同于犯罪受害人,因为后者的范围更大,还包括合法权益只受到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人。如拐卖儿童罪中的“儿童”就是被害人,也可以叫做犯罪受害人,而其父母等近亲属则只能被称为犯罪受害人。被害人特殊生物身份是指被害人因自然的赋予而拥有的、影响对与其相应的犯罪人定罪量刑的、不同于一般被害人的某种资格,如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儿童)”“高龄老年人”“妇女”“幼女”即属于具有特殊生物身份的犯罪被害人。对与被害人特殊生物身份有关的刑法规定的修改问题进行研究,既有利于推进相关法律的完善,也有利于推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定罪量刑。

一、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教唆或针对高龄老年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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