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善组织的几个问题
2016-02-13民政部党组成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
中国民政 2016年13期
民政部党组成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詹成付
关于慈善组织的几个问题
民政部党组成员、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詹成付
一、关于慈善组织在慈善法中的地位
在慈善法12章112个条文里,“慈善组织”这个概念先后出现过143次,是本法中出场频率最高的主体。除了第一章总则和第十二章附则外,其余10章的法律条文主要是用于规范慈善组织的,或者说是围绕慈善组织来展开的。
第一,慈善法把慈善组织作为规范的最重要主体,符合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经验。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对慈善事业采用集中立法模式的,在名称上大都采用“慈善法”“慈善事业法”“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等,在内容上主要集中于规范慈善组织。采用分散立法模式的,一般在非营利组织法、公司法、税法中进行规定,主要也是对慈善组织及其相关的关系进行调整,对慈善组织和政府以外的其他主体侧重于给予鼓励和政策优惠。
第二,慈善法把慈善组织作为规范的最重要主体,符合慈善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总结慈善事业发展的经验,可以发现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即一个理想而高效的慈善事业,离不开慈善活动的5类主体的良性互动,这5类主体是: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志愿者、受益人、政府部门、其他拥有公共资源且参与慈善事业的组织,只有这五类主体良性互动,才能带来丰富的慈善资源、透明便捷的信息与资金渠道、规模适宜的慈善组织、严格的监管制度和完善的优惠政策体系,以及健康向上的慈善文化。……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