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与志愿服务的新发展
2016-02-13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司长吕晓莉
中国民政 2016年13期
关键词:服务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司长 吕晓莉
慈善法与志愿服务的新发展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司长 吕晓莉
志愿服务是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作为与捐赠财产相并列的捐时间、捐服务的活动,志愿服务与慈善精神高度契合,最能体现慈善活动本质特征,是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
慈善法作为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涉及志愿者或志愿服务的条款共有13条,分布于第一章总则、第七章慈善服务和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其中,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表明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是立法目的之一;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有4个条款,规定了泄露志愿者隐私、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慈善服务中的侵权行为、强行指定志愿者提供服务等法律责任;第七章慈善服务的8个条款,集中规定了慈善法有关志愿服务的制度框架,是慈善法中关于志愿服务的核心条款。在该章中,慈善法从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角度切入,重点突出了招募注册、管理培训、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安全保障和人身保险等四方面志愿服务的重要制度。这些制度充分体现了志愿服务的人身性、无形性、过程性和风险性等独特属性,回应了志愿服务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在慈善法规定的四方面制度中,招募、注册是志愿服务的前提。慈善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第六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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