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令退赔”与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并存时的司法处理
2016-02-13杨富柱
天津法学 2016年2期
杨富柱,张 静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天津300300)
刑事“责令退赔”与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并存时的司法处理
杨富柱,张静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天津300300)
摘要: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欠债务,该协议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意,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应为有效。从法律评价上看,第三人加入债务属于合同变更中的合同主体变更,向将来发生效力,第三人需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主债务人经生效刑事判决责令退赔后,债权人就未清偿债务起诉自愿加入债务的第三人时,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理由方面综合分析,该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刑事判决责令退赔不能成为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有效抗辩理由。同时,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应与主债务人一起承担责任,双方中任何一人的履行行为均构成债的消灭事由,债权人就同一笔债务无权重复受领。
关键词:债的加入;刑事退赔;一事不再理
【案例要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首次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的问题并不会因此而得到彻底解决,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相同的判断标准仍需结合个案进行解释。本文结合案例,对刑事责令退赔与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并存的情形下如何进行司法处理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情形不违反“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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