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2016-02-1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天津法学 2016年2期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600)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600)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这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看到了曙光。由检察机关代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仅理论基础深厚,有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扩张,公共信托理论,诉讼担当,而且具有丰富的宪政意义,有利于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的实现。通过理论上的探讨将社会需求反映到立法层面,且以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为突破口,为破解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难问题出力。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配套制度
“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应的学理概念,作为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主要手段和形式,行政公益诉讼指的是当政府等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制造风险或造成损害时,有权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审查该违法行政行为合法性、同时敦促法院纠正该违法行政行为的制度[1]。当前,根据传统的诉权理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主要是以保护当事人私人利益的“主观诉讼”为其基本诉讼模式,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并无涉足,这就容易出现当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无法正常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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