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合同效力探析
——以深圳某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为例
2016-02-13李天昊
天津法学 2016年2期
李天昊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北京100091)
房产租赁合同效力探析
——以深圳某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为例
李天昊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北京100091)
摘要:房产租赁合同存在无效附属协议是否影响主合同效力,法定代表人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可变更、撤销合同的变更、撤销方式等三个问题。附属合同或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不能决定主合同效力,但可根据无效条款提供的信息推断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构成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应认定合同效力为可变更、撤销。法定代表人个人经营性行为可以代表法人,代表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合同,法定代表人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可变更、撤销合同的变更、撤销权为形成权,变更、撤销方式以诉讼、合意为主,依诉行使的撤销权为形成诉权,单方意思表示原则上也会引起合同的变更和撤销。
关键词:合同效力;无效条款;法定代表人;口头合同;变更撤销方式
一、问题的缘由
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理论和法律实务的核心问题,随着意思自治、鼓励交易等原则的注入,无效合同的范围逐渐缩小,合同效力从有效、无效的二分法,发展到目前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的五分法,合同效力的形式更富弹性[1]。新情况层出不穷,关于合同效力也产生许多新的问题有待研究。房产租赁合同标的巨大、内容复杂,一旦形成纠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笔者在深圳调研了解到具体案件为例,分析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三个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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