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学章程的法律属性及其实践问题刍议
2016-02-13王吉林
天津法学 2016年2期
蔡 辉,王吉林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222)
公立大学章程的法律属性及其实践问题刍议
蔡辉,王吉林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222)
摘要:大学章程是大学治校的“宪法”,是大学自治的根本保证,是依赖于多元参与和多元治理的软法,是防止外部干预的“分界线”。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订过程中,在制订主体、章程内容、权力制衡、制订程序方面存在争议,已制订出的章程呈现出个性不足、重大关系处理模糊、权利保护不周、立法粗陋的缺陷,同时缺乏,全方位的监督和外部保障、救济手段匮乏,对此,应当树立多元参与、权力制衡、社会救济为主、细致立法的大学章程立法理论。
关键词:大学章程;法律属性;实践问题;多元参与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赖以成立和正常运行的“宪法”,自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高等学校制定大学章程以来,2012年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大学章程的制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3年以来,各高等学校制定大学章程呈现风起云涌的态势。但是综观已得到核准的大学章程,只能用数量可观、质量差强人意来形容。大热的大学“立宪”并没有带来人们为之期待的大学现代化治理和建设的高度。与国外大学先有章程,后有大学不同,我国的大学绝大多数均为国家创办的公立大学,创办之初并没有章程存在,高校由国家统一创办、统一管理,这种一元化的大学治理实际上也使大学章程的存在必要性消失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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